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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上班途中病亡工傷認定幾經波折 家屬終獲賠
近日,海南二中院經二審駁回人社局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目前,昌江縣人社局已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并認定符斌的情形視同工傷,昌江分局亦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對符斌的家屬符炬等人進行了賠償。
在崗期間突發疾病死亡視同工傷
■以案釋法
據承辦法官介紹,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2004]256號)第三條規定,上述“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法院審理查明,考勤登記表顯示2014年7月13日全天及14日上午符斌均出勤。雖然所在單位的正式上班時間為7時30分,但乘作業車去當天需要養護的路段是工作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符斌自登上作業車時就應視為已開始了工作,其在該期間發病當然屬于上班時間。其次,2014年7月14日早上7時40分符斌已被昌江縣人民醫院接至該院的救護車上,隨后符斌在轉院至海口市區內醫院的途中死亡。無論從7月14日早上7時符斌在作業車上發病,還是從7月13日符斌感覺身體不適時起,至符斌于7月14日中午被送往海口市轉院的途中死亡,均未超過48小時。
因此,符斌突發疾病身亡的過程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
編輯:梁霄
關鍵詞:員工 上班 病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