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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術館該不該設策展人崗位
如果從1969年哈羅德·塞曼辭去波爾尼美術館館長一職,成為“策展機器”開始,算是有獨立策展人的話,到1990年代,獨立策展人概念引進到中國以后,確實使展覽制度發生了變化——這就是美術館或者非營利藝術機構的學術項目要求外發,使美術館壟斷展覽項目受到限制,而使其成為全新的推動學術的平臺。
國際著名策展人哈羅德·史澤曼(Harald Szeemann)
這樣的獨立策展人制度,在以后的發展中使策展人成為一種職業,但其獨立策展人制度本身卻是萎縮的,獨立策展人轉而為機構策展人。隨后發展出來美術館或非營利機構的策展人崗位的不斷擴大,導致獨立策展人的生存空間被不斷擠壓,這是策展人制度的反向發展,獨立策展人成為了“豢養策展人”,就像在西方的美術館那樣,由穩定機構管理。
由于館內策展人的形成而使美術館的項目直接由館內策展人占有,策展人崗位成為了策展人爭奪的地盤并以轉為機構策展人為最終目的。因為,這樣的策展人崗位一多,時間一長,策展人學術自由的競爭生態遭遇到了排擠。
目前西方策展人的內機構化趨勢是,使展覽成為機構自身的壟斷行業,而在中國更加由于美術館策展人自己為自己做展覽,又由于非營利機構幾乎空缺,而使策展人只能去畫廊策展,畫廊是和營利項目在一起的,導致策展人成為一個商業工作者,而不是一個學術工作者。目前畫廊策展人卻越來越多,這樣的領域策展需要策展人自己找資金找機構;而美術館策展中如果該美術館是有項目經費的,它就會成為一個策展人的最好出路。當美術館策展人正在為各機構所使用的時候,美術館館長直接在自己的館內做策展人,更加違背了策展人制度中的制衡原則而使策展人被館長所壟斷,館長應該是讓獨立策展人體現學術的一個戰略推動者,所以從藝術管理導論中,館長不能在自己的美術館內做策展應該成為基本原則。
在美術學院史論專業的學生中,要做策展人是他們掛在嘴上的話,好像在我們的藝術管理專業教學中,其學科本身開始就是一種誤導,它放大了策展人和藝術市場兩部分,而把管理這個關鍵詞給遮蔽了,那些藝術管理教學以某策展人或者某拍賣行主管為課程老師的現象也非常普遍,沒有批評理論和實踐的基本條件,也就談不上策展。
美術館如果需要對藏品進行研究,可以設研究員和組織展覽的策展人。作為美術史的回顧,他們可從館藏藏品和其他美術館的藏品中組織成各種主題展,但這樣的展覽其實也可以選擇美術館外的藝術史家來策展,而不需要自己的館內策展人。在西方,有一類藝術史家就是在美術館看藏品作研究的,而美術館可以協助他們從事展覽策展而不是直接策劃展覽。和我說的獨立策展人制一樣,藝術史的策展可以由藝術史教授來擔任,而前沿展覽最好不要教授,而只是自由職業者。所以,策展人專業的設置,在學院中是要分成兩類不同的方向,一類是策展學術,那是在批評理論專業領域;另一類是策展管理,那是在藝術管理專業領域。藝術管理不直接培養策展人而是培養策展管理人,美術館不設策展人崗位而是協調各策展人和對策展人的工作進行流程上的管理。我們要的是策展管理而不是策展人。對那些一上來就想要做策展人的學美術史或者藝術管理的學生來說,這是他們聽到的一種新的說法,因為學院的學習沒有這樣的課程。就是說,如果學院的策展專業沒有從這兩類中進行區別的話,就會像現在的情況。如果策展不與批評結合,在策展人領域不按照非營利領域的規定,策展人就會成為藝術家的跑腿者。
策展人是一種制度配制,它從一開始讓學術不在機構權力方直接行使。比如美術館館長只負責行政而不直接以策展人身份做項目,策展人制度要保障它的制度而讓策展人成為如自由藝術家那樣的自由職業者,因為這樣的領域需要使展覽學術充滿活力及為了有突破口而彼此差異,這樣的策展人一定不能讓他們在館內壟斷展覽項目中坐享其成或者是近水樓臺先得月,而對更大可能的策展思考作出阻斷,這種取消挑選策展人的程序不是策展人的培養方式,而是熊貓的保護方式。而我們現在看到的美術館策展崗位上更多的是一個個被保護的“熊貓”而不是有主動性的“獵手”。
編輯:陳佳
關鍵詞:美術館 該不該設 策展人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