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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司法解釋:“向未成年人宣揚邪教”將從重處罰
兩高近日公布了《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明確,“向未成年人宣揚邪教”等七種情形將從重處罰。
《解釋》共十六條,主要就邪教組織的界定;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致人重傷、死亡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邪教組織犯罪所涉及的寬嚴相濟、罪數處斷、共同犯罪等實體問題和邪教宣傳品的認定程序等問題做了規定。
明確何為“邪教組織”
何為“邪教組織”?針對這一問題,該司法解釋第一條即作出界定。
《解釋》第一條規定:冒用宗教、氣功或者以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蒙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的“邪教組織”。
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最高可判無期
《解釋》第二條明確,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這些情形包括“建立邪教組織,或者邪教組織被取締后又恢復、另行建立邪教組織的”,“聚眾包圍、沖擊、強占、哄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公共場所、宗教活動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以及“非法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擾亂社會秩序的”等。
《解釋》第三條進一步明確,“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的行為,社會危害特別嚴重的”,或者“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八項至第十二項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二條規定相應標準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利用邪教致三人以上死亡,最高可判無期
該司法解釋還對組織、利用邪教組織致人重傷、死亡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予以明確。
《解釋》第七條規定,組織、利用邪教組織,制造、散布迷信邪說,蒙騙成員或者他人絕食、自虐等,或者蒙騙病人不接受正常治療,致人重傷、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二款規定的組織、利用邪教組織“蒙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蒙騙他人,致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蒙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二)造成九人以上重傷的;(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蒙騙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邪教組織 規定 利用 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