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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查詢北京市企業信用信息網發現,中唱勝利影音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4月24日,注冊資本1000萬元人民幣,董事長為房成義,副董事長為堀徹(日本),總經理為閻華,另有董事5名。這家公司的投資人分別為中唱公司、MEMORY-TECH株式會社、株式會社BMB,出資金額分別為510萬元、390萬元及100萬元。
梁雅麗律師向記者證實,中唱勝利影音有限公司在股權構成上共有三位法人股東,其中兩位法人股東為日本公司,中唱公司持股51%,兩家日本公司持股49%。在中唱與日方簽訂的甲乙雙方合作協議第29項中寫有“合營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乙方提名”,第30項中寫有總經理的職責為“組織領導合營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而這位總經理就是日方公司代表閻華。
梁雅麗認為,“日方完全可以接觸并處置項目所涉全部母帶,而中唱在合同中對日方權利沒有予以任何限制。相關媒體報道也明確體現公司的經營管理者、日方代表閻華對中唱所存老唱片數字化的全程領導”。
在凌博向法庭提供的涉訴證據中,記者看到多篇媒體相關報道,均提到閻華是“中華老唱片數字資源庫項目技術總監”,正是這位日方代表,向前去采訪的多家媒體記者介紹了“老唱片保護工程”的重要性。
一審被告勝訴官司
2017年1月20日8時許,凌博簽收了寄自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的一封EMS快遞郵件,他拆開郵封,取出一份多達12頁的判決書。他看到判決書最后一頁上標注的日期為1月13日。
這份判決書寫道,“本院認為:本案中,被告于2014年12月27日發表的《中華民族的可移動文物為什么交給了日方?!》的博文,就原告將其保管的錄音母帶交給日方主控的公司來完成數字化工程發表評論……被告發表的訴爭博文中,關于原告與中唱勝利影音有限公司進行項目合作、中唱勝利影音有限公司有日方公司控股等內容基本屬實,訴爭博文雖存在涉及此事的具體時間、數字、金額等內容不夠準確的情況,但因博文中反映的內容基本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不應認定侵害他人的名譽權。故原告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將涉案博文及相關博文全部刪除,并向原告書面賠禮道歉,賠償因侵權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1萬元之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凌博看到這份判決書在最后寫道,“駁回原告中國唱片總公司之訴訟請求”,以及“案件受理費由原告中國唱片總公司負擔”的字樣。
一審官司勝訴后,凌博告訴記者,他目前尚未收到原告方上訴的消息,如果對方上訴,他相信法律能夠站在自己掌握的事實一邊。他說官司輸贏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國家能不能真正保護好屬于全民族的歷史珍貴音像文獻。
呼吁拯救珍貴文獻
凌博所說的“保護好屬于全民族的歷史珍貴音像文獻”,其實已有不少中唱公司專業技術人員關注到。
恰在中唱公司向媒體宣傳將老唱片金屬母版和磁性膠帶數字化轉型之時,持續有中唱公司職員具名向國家有關部門投訴。
編輯:周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