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摒棄就業歧視 江蘇擬增加女性保胎假孕期假
流產假、 產假
產假結束后回原崗位或待遇持平崗位
此次征求意見稿中延用了此前江蘇的“流產假”和“產假”的規定。生育的,享受不少于128天的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懷孕不滿2個月流產的,產假不少于20天;懷孕滿2個月不滿3個月流產的,產假不少于30天;懷孕滿3個月不滿7個月流產、引產的,產假不少于42天;7個月以上引產的產假不少于98天。
除了假期,征求意見稿還對女職工休假結束恢復工作的權益保障上做出了明確規定,職工產假期滿恢復工作時,允許有1周至2周的時間逐步恢復原定額的勞動量;用人單位原則上應當安排女職工在原崗位上班,如因特殊情況需要變動時,應當與女職工協商解決,調動至工資待遇相持平的工作崗位。
哺乳假
孩子1歲內,每天可享1小時哺乳假
“哺乳假”的規定也延用了2015年6月1日開始實施的《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中的相關條款。
征求意見稿中明確,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哺乳期女職工的勞動時間,不得安排其夜班勞動;孩子一周歲內每天應安排不少于1小時的哺乳時間;多胞胎每多哺乳1個嬰兒,增加1小時的哺乳時間;往返途中時間計入勞動時間;女職工在哺乳期內可休哺乳假,待遇由雙方協商。同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女職工勞動保護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建立托幼機構。
編輯:梁霄
關鍵詞:就業 歧視 江蘇 保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