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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實施新規:特困人員生活標準不低于低保1.5倍
■ 看點
分散供養人員可由社會組織提供生活照料
根據辦法規定,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形式分為在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和在家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可自行選擇,鼓勵其入住供養服務機構,優先安排完全或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者入住機構。區屬供養服務機構要保留一定比例床位。
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安排到戶籍所在地供養服務機構就近入住;也可由每3至5個毗鄰的鄉鎮街道組成協作區域,選擇該區域內一所設施條件較好、服務能力較強的供養服務機構,作為定點機構,統一接收區域內特困人員。
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可委托其親友或村居委會、供養服務機構、社會組織等,提供日常看護、生活照料、住院陪護等服務。有條件的地區可依托養老照料中心提供社區日間照料服務。
在費用方面,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基本生活費和照料護理費由區民政部門或者財政部門按照基本生活標準和照料護理標準按月撥付至供養服務機構。由供養服務機構按月為特困人員發放零用錢,零用錢標準由區民政部門制定。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由區民政部門按照基本生活標準按月為其發放生活費。日常照料費按月撥付供養服務機構或照料護理人。
■ 釋疑
如何判定救助對象標準?
無勞動能力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認定為《實施辦法》所稱的無勞動能力:(1)年滿60周歲的老年人;(2)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3)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視力和肢體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和精神殘疾人;(4)經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
無生活來源 指居民缺乏基本生活所需的穩定經濟來源,靠自身無力解決基本生活問題,一般情況下,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北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北京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辦法有關規定的,可認定為《實施辦法》所稱的無生活來源。
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扶養能力 法定贍養義務人無贍養能力是指法定贍養義務人沒有對被贍養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能力;法定撫養義務人無撫養能力是指法定撫養義務人不具備監護能力、無法履行監護責任;法定扶養義務人無扶養能力,一般可以參照法定贍養義務人無贍養能力、法定撫養義務人無撫養能力的情形確定。
■ 鏈接
特困救助如何申請?
根據辦法規定,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障事務所提出書面申請,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書面說明勞動能力、生活來源以及贍養、撫養、扶養情況。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并提供申請人書面委托書。
編輯:楊嵐
關鍵詞:人員 特困人員 供養 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