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論>銳評 銳評
讓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成為常態
中共廣東省委日前印發《廣東省黨的問責工作實施辦法》,要求各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深刻認識黨中央頒布《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和省委印發《實施辦法》的重要意義,牢固樹立“四個意識”,自覺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認真抓好《問責條例》及《實施辦法》的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把管黨治黨的責任擔當起來。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深入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緊緊抓住落實主體責任這個“牛鼻子”,把問責作為從嚴治黨利器,先后對一批在黨的建設和事業中失職失責典型問題嚴肅問責,強化問責成為管黨治黨、治國理政的鮮明特色。“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既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又上查一級追究領導責任、黨組織責任”“問責不能感情用事,不能有憐憫之心,要‘較真’‘叫板’,發揮震懾效應”“堅持有責必問、問責必嚴,把監督檢查、目標考核、責任追究有機結合起來,實現問責內容、對象、事項、主體、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習近平總書記這一系列重要論述,深刻闡明了加強黨內問責的重大意義,為建立健全問責制度、促進黨的紀律執行到位、確保全面從嚴治黨發揮最大威力提供了重要思想武器和行動指南。
《實施辦法》以黨章和《問責條例》為遵循,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密切聯系廣東管黨治黨的實際,是一部具有廣東特色的重要黨內法規。黨的問責工作是由黨組織按照職責權限,追究在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中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的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秾嵤┺k法》明確了問責對象是各級黨委(黨組)、黨的工作部門及其領導成員,各級紀委(紀檢組)及其領導成員,重點是主要負責人;問責情形是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維護黨的紀律不力,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堅決、不扎實等問題。同時,還特別提出實行終身問責,“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不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肅問責”。由此足見,《實施辦法》充分體現了黨的十八大以來管黨治黨理論和實踐創新成果,必將成為廣東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制度利器。
現實告訴我們,有責不擔,正氣難彰;失責不問,百弊叢生。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指出:“不落實責任,不追究責任,從嚴治黨是做不到的。”《問責條例》頒布了,《實施辦法》印發了,就必須不折不扣執行、真刀真槍問責,切實做到真管真嚴、敢管敢嚴、長管長嚴,發揮制度的力量,讓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成為常態。執行制度關鍵在人。毫無疑問,問責條例能否起作用,關鍵在于各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能不能擔當、敢不敢較真、有沒有戰斗性。因此,必須抓住“關鍵少數”。領導干部不能只對著下級說事,而是要把自己擺進去,手電筒對著自己照,以身作則、以上率下,敢于較真碰硬、層層傳導壓力,以眼里不揉沙子的認真勁對失職失責現象說不,以敢問責、嚴問責、常問責的行動徙木立信,樹立“有權必有責,失責必追究”的正確導向,把管黨治黨的政治責任落到實處。
制度的生命在于執行。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出了問題,就要追究責任。決不允許出現底下問題成串、為官麻木不仁的現象!”讓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成為常態,必須強化執行力、彰顯震懾力。“令在必信,法在必行。”任何地方、部門、單位,一旦出現問責條例規定的六種問責情形,就必須嚴肅追責,切不可讓“制度空轉”,尤須破除好人主義、一團和氣,把該打的板子狠狠打下去,不搞下不為例、網開一面,不搞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同時,還要完善和規范責任追究工作,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典型問題通報制度,把監督檢查、目標考核、責任追究有機結合起來,把問責同其他監督方式結合起來,實現問責內容、對象、事項、主體、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使問責利器在實踐中釋放威力、更加銳利。
《問責條例》夯實了全面從嚴治黨的制度基石,《實施辦法》為廣東各級黨組織提供了落地細則。全省各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必須深入學習領會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貫徹落實《問責條例》及《實施辦法》,堅定不移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用問責砥礪全黨,用擔當詮釋忠誠,為廣東實現“三個定位、兩個率先”提供堅強政治保證。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問責 失責 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