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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萬買奧迪賺128萬 因檢查發現部件竟是加裝的
法院審理后另外查明,2014年4月3日,北京的汽車銷售公司以380152元價格向吉林省的汽車銷售公司購買了本案訟爭車輛(奧迪Q5進取型)。
法院查明,奧迪Q5進取型和技術型系不同配置車輛,進取型售價低4萬余元。本案訴爭車輛原廠為進取型配置,無電動折疊外后視鏡、可加熱,無三區自動空調等配置。
一審法院以豐都縣某汽車銷售公司構成消費欺詐為由,判決豐都縣某汽車銷售公司賠償姚先生127.98萬元。
豐都縣某汽車銷售公司不服,上訴到了市三中院。法院二審審理后認為,姚先生與豐都縣某汽車銷售公司簽訂的《整車銷售合同》雖未對車輛配置進行具體約定,但買賣雙方均認可車輛配置應當為中配。豐都縣某汽車銷售公司交付的車輛無此配置。
合同履行過程中,豐都縣某汽車銷售公司交付給姚先生的車輛不符雙方的約定,系由低配車改裝而成,致使姚先生買中等配置品牌汽車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姚先生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法院綜合考慮訟爭車輛的實際情況、本案所涉購車協議約定的價款以及豐都縣某汽車銷售公司、第二家汽車銷售公司、北京的公司購買車輛時的價格等因素,確定由吉林省的汽車銷售公司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但豐都縣某汽車銷售公司在銷售車輛時對車輛驗收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存在過錯,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市三中院遂改判由吉林省的汽車銷售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姚先生1279800元;如果吉林省的汽車銷售公司對上述債務履行不能,由豐都縣某汽車銷售公司對履行不能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編輯:楊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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