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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家因政策喪失購買資質 律師:不承擔違約責任
房子沒換成反失違約金?
新政之后 連環單終止哪些違約算不可抗力
“因為房子賣不掉而隨之牽連已交定金的房子也買不成,賣家主張20萬元違約金,這該如何理解?”受到樓市調控新政的影響,部分在途的二手房交易正面臨解約。解約一方能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免除違約責任?律師告訴記者,樓市新政不能簡單定為“不可抗力”,是否“不可抗力”,關鍵在于合同約定。
個案
房子沒換成咋就賠了違約金
從海外留學歸來的鄧園(化名),最近一直心情低落,原本看中的房子沒買成,卻又賠償給賣家20萬元違約金,“交定金那天,我應該謹慎、再謹慎一點的。”鄧園唉聲嘆氣,希望能吃上一顆后悔藥。
3月17日,北京出臺樓市調控新政前,新婚燕爾的鄧園正為了買房而賣房。她要賣掉的,是一年前老公以全款買下的一套84平方米商住房,而打算購買的,是一套位于龍澤的二手房。
“兩套房面積差不多,但這套是70年產權的住宅,陽光很好,我很喜歡。”鄧園提到,最關鍵的是,由于賣房業主也是“一買一賣”,急于現金周轉,報價比市場價低了20萬元,總價485萬元,這讓她想迅速簽下合同。3月14日,小夫妻倆簽訂了購房合同,和賣家約定,分兩筆支付定金50萬元,首付347萬元,剩下的88萬元申請商業貸款。
“當初為什么只約定了88萬元的貸款?”對于這個疑問,鄧園解釋道,主要是考慮簽合同的時候,名下的商住房已經找到了買家,敲定了385萬元的賣價。兩人盤算著,拿到房款后就足以支付300多萬元的首付款,可以盡量少背月供壓力。
然而,正是多付首付、少貸款的想法,為日后的違約埋下了“隱患”。
編輯:梁霄
關鍵詞:房屋 政策 喪失 購買 資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