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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碼騎車構成租賃合同關系 共享單車出事故誰賠?
核心閱讀
共享單車大量投放,街上又現自行車大軍。與出行方便相伴的,也有騎行事故多發等隱憂。騎乘共享單車發生事故,各方應如何分擔法律責任?保險能否成為共享單車平臺免責的理由?消費者該怎樣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北京市民馮先生通過手機掃碼使用ofo共享單車,摔倒受傷自己支付逾2萬元的治療費用。他認為,自行車剎車突然失靈導致其摔倒,ofo平臺方提供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未盡到保障使用者人身安全的責任。ofo平臺方則表示,已為用戶投保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公司可以給予不超過1萬元的賠償。
因不滿ofo平臺方的賠付金額和處理態度,馮先生將其訴至朝陽區人民法院,目前法院已經立案。
責任應如何分擔?
因單車質量導致事故發生,受害人可要求平臺賠償
厘清法律關系,是認定各方法律責任的前提。
“在使用共享單車的過程中,消費者與共享單車平臺之間實際上是租賃合同關系,但與普通租賃合同有一些區別。”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程嘯說。
據介紹,共享單車租賃合同主要有以下特點:一是通過電子數據信息的方式成立合同,二是合同內容往往由平臺單方面提供的格式條款構成,三是租賃期限較為短暫。
程嘯認為,共享單車運營平臺屬于經營者,使用人是消費者,二者法律關系也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與規范。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對此持相同觀點:“應將合同法作為一般規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為特殊規則,當二者沖突之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具有優先適用的保護效力。”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據此,上述二位專家均認為,在使用共享單車的過程中,因車輛本身存在缺陷而給消費者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時,消費者有權要求作為經營者的平臺承擔賠償責任。
然而,在現實情況中,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共享單車缺陷,可能由不同的原因導致。例如,平臺提供的單車本身存在制造缺陷、設計缺陷或警示缺陷;單車反復被使用而出現問題,但平臺未盡相應的維護管理義務而導致缺陷;第三人原因(如路人惡意損壞停放在路邊的單車)致使單車存在缺陷等。
共享單車遭損壞的原因各異,“肇事者”找不到怎么辦?怎么賠?程嘯說:“無論何種原因,只要能證明是由單車質量問題導致事故發生,受害人都可要求單車平臺承擔違約責任、進行賠償。當然,平臺賠償后,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損壞單車的第三人追償。”
編輯:梁霄
關鍵詞:掃碼 騎車 租賃合同 共享單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