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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0個“課堂直播”下線 平臺:老師應分享給特定人群看
律師:家長“不必然”有權代替孩子做出決定
在一家網絡平臺4月25日發起的一項調查中,超過50%的網友“支持學校課堂、宿舍直播”,認為這“有利于督促學生遵守紀律,家長也可看到孩子成長的點滴”,僅有30%的人明確反對。
“糊涂。”京衡(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前資深檢察官鄧學平律師對此感到不可思議。在他看來,除了明星秀或者做節目,很少有人愿意生活在監控探頭之下,被動的將自己的一舉一動公之于眾,讓人在網絡上隨意點擊觀看。
“即便采取一人一邀請碼的方式,哪怕一個人沒有同意或授權,鏡頭中就不能出現與他相關的內容。”鄧學平4月25日下午告訴澎湃新聞,從法律層面講,如果沒有征得同意或者獲得授權,這些學校的直播行為輕則涉嫌民事侵權,重則涉嫌行政違法。
“這里所說的‘同意或授權’必須是出現在鏡頭中的每個人的有效授權。”鄧學平認為,這也就是說,除了學校沒有權力做出“同意或授權”的決定,部分家長也不能代替其他的家長做出“同意或授權”的決定。
“在處置包括個人隱私在內的相關人格權利時,即便是家長也‘不必然’有權代替孩子做出決定。”鄧學平稱,我國《民法總則》第三十五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可見,家長作為監護人在處置相關權利時如果侵害到了孩子的隱私權,法律上已經設置了相應的救濟程序。”
“也許有人說,課堂本來就是公開的,學生在學校上課沒什么好保密的。甚至有家長主張通過監控直播監督孩子,矯正孩子課堂上的不端行為。其實,這些說法在法律層面并不完全成立。”鄧學平說,隱私是一個動態和分層的概念,場景不同、權利人的主觀心態不同,隱私權的保護程度也會不同。在局外人看來“沒什么”的事情,當事人自身卻可能賦予其非常多的隱私內涵。更何況,隱私權只是人格權的一項內容,并非人格權的全部。
鄧學平稱,宿舍是一個完全生活化的場所,有時會涉及到身體裸露,直播宿舍毫無疑問會侵犯孩子的隱私、傷害孩子的自尊。課堂相對宿舍雖然更為開放,但仍然是一個相對封閉的空間,不排除課堂上也會包含大量的隱私性信息。
“就算課堂上沒有任何個人隱私,將課堂內容在互聯網上公開直播也同樣會造成學生強烈的壓抑感和侵襲感,同樣會傷害孩子的獨立和自尊,而這同樣涉及到人格權的侵犯。”
“不少教育者,包括部分家長在內,天然認為孩子就該被置于看管的鏡頭下,而對于孩子的心靈呵護,則相當漠視。這樣的教育心態和教育模式之下,如何還能指望這些學生未來會獨立思考并具有健全人格?”鄧學平說。
編輯:梁霄
關鍵詞:課堂 直播 分享 特定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