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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協雙周會聚焦水污染防治法修訂
人民政協網北京4月28日電(記者韓雪)在呂忠梅委員看來,水的多用性帶來的利益沖突,以及水的流域性與行政區劃之間的矛盾對立,是水污染長期存在且難以解決的關鍵所在。為此,在4月27日的全國政協雙周協商座談會上,她率先發聲:“一部良法要敢于沖破區域、部門利益的藩籬。”
議政瞬間 人民政協網 姜貴東攝
“生存,人類需要水;發展經濟、創造財富,同樣需要水。”呂忠梅認為,正因為水有多用性,生產的各個環節如農業、工業、交通運輸、旅游等都會涉及水,由此就會涉及多個行政部門來管理,水污染也常常在這些多用途的使用當中產生。
她進而說道:“當前,由于水污染防治涉及到多個部門的利益,同時面臨著區域與流域之間的利益沖突,使得一部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訂變得迫切且頗有難度。”
事實上,依據我國《水法》規定,我國對水資源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我國重要的江河、湖泊設立流域管理機構,行使水資源管理和監督職責。
此次正在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草案中,地方政府是水污染防治的責任主體也是一大亮點。
因此,“沒有任何一個政府部門可以勝任水污染防治的全部工作。”周健民常委也認為,在水污染防治法修訂中,唯有在政府涉水職能部門之間進行科學合理的職責分工,才能破解水污染防治管理體制這個頑疾,進而解決水污染問題。
但是在具體執行過程中,由于“主管與分管”、“統管與配合”的部門分割管理理念的長期存在,導致涉水相關部門存在權責交叉和監管沖突,監管合力不強。
為此,呂忠梅委員明確建議:“應明確各級地方政府對所轄范圍內的水環境質量的總體責任,相關部門防治水污染的相關責任,并建立相關的制度。”
周健民也進一步提出:“應建立‘整合式執法’體制。在本級政府負總責并進行統籌協調下,‘整合式列舉’出相關涉水部門的職能,特別要明確環保部門之外水利、交通等部門在流域治理等方面的職責。”
此外,周健民提出的“國家應當建立健全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環境保護協調機制”這一建議,也在多位委員的發言中不同程度地提及。
會議最后,委員們漸漸形成一個共識:只有明確“將上下游、左右岸、江河湖海甚至地下水都作為一個完整流域”進行綜合管理的立法定位,才能朝著“改善水環境質量,保障人群健康”這個目標越來越近。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水污染 防治 農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