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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倆簽離婚協議 第三者署名當擔保?
爭議
1 離婚案中“第三者”能否作為被告?
省律協民商委副主任,資深家事律師張承鳳表示,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但這種賠償,僅限于夫妻之間。一般不會將其他人,包括第三者納入其中。畢竟,婚姻關系具有人身關系性質,這是夫妻間的事情。”
羅娜的代理人,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律師郭剛則表示,和一般情況不同,離婚協議中第三者作為擔保人這件事比較新鮮。“此前我也沒有遇到過這種情況,但將第三者作為共同被告,具有制裁第三者插足的現實意義。”
2 離婚協議效力如何?
“為協議離婚而簽訂的離婚協議,應是一種附條件協議。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所附的條件,就是要協議離婚。換句話來說,只有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離婚協議才會生效,才會對雙方產生拘束力。而不是像很多人認為的那樣,只要簽署了離婚協議,就算離婚了。”張承鳳表示。
而郭剛則介紹,這是一個夫妻雙方加擔保方所形成的三方協議。《擔保法》能否在離婚協議中運用?根據《合同法》第45條,男方為逃避債務故意不離婚,是否應該看作男方故意用不正當手法阻礙合同生效條件的達成?郭剛表示,這些都是值得探討的問題。而根據《合同法》,如果一方故意阻礙合同生效條件的達成,則視為合同已經生效。(文中當事人均系化名 記者 張柄堯)
編輯:梁霄
關鍵詞:夫妻 離婚 協議 第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