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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局長讓侄子外甥存近億贓款 存單裝5大包
一審判決
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3人自首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認為,趙建國、許俊利、趙強明知趙晚疇讓他們所存款項是犯罪所得,仍到外地銀行用他人名字予以存款,其行為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和社會管理秩序,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情節嚴重。在三被告人接受紀檢部門調查趙晚疇案件的調查談話時,均能如實說明為趙晚疇存款、倒銀行存單的犯罪事實,可視為自首,可從輕處罰。
關于三被告人辯護人辯稱被告人不知道存的是贓款的意見,法院經查,三被告人在為趙晚疇存款時,均被告知使用假名字或使用他人身份證到外地進行存款,且數額巨大、次數頻繁,三被告人也均認為不是趙晚疇的合法收入。故從存款方式、存款數量、存款次數上判斷,三被告人應當明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認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實成立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證屬實的,不影響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認定”。本案中,司法機關對該款系趙晚疇違法所得已查證屬實,故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許俊利的辯護人辯稱,許俊利在調查組未掌握趙晚疇違法款項時,主動檢舉趙晚疇安排他與趙強、趙建國為趙晚疇存款的事實,主動將趙晚疇讓他保存的放有鑰匙的盒子和信封上交,為偵破趙晚疇案起到了關鍵性作用,許俊利系重大立功表現。被告人趙強的辯護人辯稱,趙強不僅主動供述放有存單的保險箱、還將未被紀檢部門掌握的放有趙晚疇的黃金、外幣等財物的保險箱主動上交,趙強的該情節應認定為立功情節的意見。
法院認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是基于其上游犯罪行為而構成,二者具有密切關聯性。該罪的被告人供述其自己的犯罪事實,必然要涉及其上游犯罪的事實,其供述的某些情節沒有超出該罪的犯罪構成,則仍屬于對該罪的如實供述,否則其供述是不完整的。
本案中,被告人許俊利、趙強要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實,就必然要向辦案機關供述趙晚疇讓其轉移、窩藏贓物的全部事實,這些事實仍屬于該罪犯罪事實的組成部分,并未超出其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范圍。故辯護人的此辯護意見不成立,不予采納。且二被告人的此行為已作為其自首情節予以評價,不應再重復評價。
關于被告人趙強辯護人辯稱被告人趙強為近親屬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原審認為,被告人超強與趙晚疇并非法律規定的近親屬關系,且被告人的行為屬情節嚴重,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故辯護人的此辯護意見不成立,不予采納。但三被告人與趙晚疇具有親屬關系,可作為酌情從輕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據此,晉城市城區法院一審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判處趙建國、許俊利各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5萬元; 判處被告人趙強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4萬元。
二審法院
認為量刑過重
三人不服上訴
一審判決后,三人均不服,提起上訴。
趙建國表示,原判認定的數額應扣除趙晚疇禮金、賣狗、賣房收入以及借款所得的非違法所得數額,且他借用身份證名下存款為2667萬元,趙強借用身份證名下存款5118萬元,許俊利借用身份證名下存款有1906萬元,三人名下借用身份證存款數額不同,該事實情況在定罪量刑時應予以考慮。請求從輕處罰。
許俊利提出,在調查組未掌握趙晚疇違法款項時,他主動檢舉趙晚疇安排他與趙強、趙建國為趙晚疇存款的事實,主動將趙晚疇讓他保存的放有鑰匙的盒子和信封上交,為偵破趙案起到了關鍵性作用,有重大立功表現,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且自己的行為符合自首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請求從輕處罰。
趙強表示,在有關部門調查本案時,即對他知曉的放有涉案資金的存單的保險箱以及未被紀檢部門掌握的放有涉案黃金、外幣等財物的保險箱的基本事實主動供述,使得有關部門對趙晚疇案件的及時偵破起到了重大作用,減少了辦案人員的壓力,降低了刑事訴訟的成本,有重大立功情節,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煤炭局長讓 侄子外甥 近億贓款 5大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