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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中院發布報告:政府信息公開“表面化”仍存在
在立案登記制、新行政訴訟法實施兩周年之際,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四中院”)日前發布了2016年行政案件司法審查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及十大典型案例。
成立于2014年12月30日的北京四中院是改革試點的跨行政區劃法院,以北京區縣政府為被告的行政案件是其受理案件的一種。
《報告》披露,政府信息公開案件占北京四中院2016年全年登記立案數的28%,與2015年相比,這類案件實體敗訴率大幅下降,表明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逐步規范化和合法化。但《報告》也顯示,行政機關依然存在信息審查不細致、信息公開表面化等問題。
到今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滿9年。這部行政法規旨在打造陽光政府、保障公民知情權,倒逼行政機關加大信息公開力度,開辟了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途徑,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及縣級以上政府申請獲取相關信息。
近10年來,越來越多的公民、法人嘗試向政府部門申請信息公開,推動了這項制度的完善,但信息公開范圍不夠大、不公開事項規定模糊、行政機關裁量空間過大、懲罰力度不夠等問題依然存在。
北京四中院副院長程琥介紹,通過司法審查發現,政府部門的信息公開存在四方面問題:
有的行政機關決定不予公開申請信息時,存在未進行必要的查詢、檢索工作,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或不注意收集和固定證據,未履行法定告知義務,或者理由說明不充分或欠缺等問題。
以申請人填寫的申請表述不清晰、不符合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要求為由,對申請人申請的信息不予公開,將信息公開申請處理過程中應當履行的釋明義務和給予當事人的更改、補充的權利作為終局處理決定,違反法定程序,存在程序性瑕疵。
信息公開存在形式化、表面化的傾向,開辟接受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渠道后未投入充足的人力和時間進行管理,未能保障申請人通過該途徑獲取政府信息的及時性,或者由于行政機關內部信件轉辦和管理系統的延遲導致政府對信息公開申請郵件的答復超期,損害申請人的信賴利益。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對申請表的審查不夠細致,信息公開答復遺漏應當處理的申請事項,未全面對應原告的申請事項,對此項內容是否存在以及能否公開未履行法定告知和說明理由義務,亦缺乏證據證明履行了必要的查詢、檢索義務。
《條例》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公眾知情權與公民隱私權發生沖突時如何處理?《條例》沒有規定。北京四中院以“張強訴北京市順義區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案”來闡釋法院審判此類案件應遵循的原則。
2014年11月27日,張強(化名)向北京市順義區民政局(以下簡稱“順義民政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請求公開該區向陽村全體超轉人員名單、死亡超轉人員名單和超轉人員資金使用情況。
超轉人員是指土地被征用后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且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0周歲及其以上的人員和經認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北京市民政局曾發文稱,超轉人員按照規定標準享受生活和醫療補助。
針對張強的信息公開申請,順義民政局答復稱超轉人員信息屬于個人隱私,不予公開。張強不服,向順義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公開 信息 人員 政府 超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