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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駕駛入刑松綁? 法官:醉駕本來就不必然入刑
人情案有操作空間了? NO!
量刑意見(二)提出,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情節輕微、顯著輕微的,可以不入刑。
一些人擔憂,這樣是否會產生同案不同判問題,甚至為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提供了操作空間?
法官們認為,這樣的擔憂是沒有必要的。
張華分析說,針對同案不同判問題,法官們會定期進行交流,檢察院也會進行有效監督,保護裁判尺度相對統一。
他告訴記者,一般而言,認定案件情節輕微屬于與檢察機關認識有重大分歧,承辦法官不會輕易作出認定,會提交法官會議進行討論,聽取相關意見;而認定情節顯著輕微更是需要上報審委會討論,加上檢察院的監督,檢察院對量刑不當可以提出抗訴,一旦抗訴意見得到二審法院認可,按照法官責任制的規定,承辦法官可能還要被追究相應的責任,因此辦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是不可能的。
張捷說,最高法對危險駕駛罪的量刑作了原則性規定,但并未細化危險駕駛罪的量刑起點幅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的情形及各種從重從輕量刑情節,需要各地法院深入調研、總結經驗后進行細化。
此前,江蘇省已經出臺相關司法文件,對醉駕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作出細化。比如,對行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在一定數值以下的,未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僅造成自傷后果或者財產損失較小,且未有其他違法行為,配合公安機關調查的;因救助他人醉酒駕駛機動車,且沒有造成任何后果等其他情節輕微的情形,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張捷說,姑蘇法院在辦理危險駕駛案件時,嚴格依據現有法律,參照上述審判指導,堅決杜絕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
崔光同提議,為了便于具體司法操作,最高法可以出臺全國統一適用的司法解釋,明確什么情況下是情節輕微或顯著輕微,或者公布相應的指導性案例進行類案指導。各高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出臺省級指導文件和編寫相關案例進行指導。(記者 周斌)
編輯:梁霄
關鍵詞:醉酒 駕駛 入刑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