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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保護未成年人的法網再細密些
據媒體報道,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已著手調研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認定標準、組織兒童乞討的定罪標準等涉及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適用問題,并將通過研究執行相關司法文件、發布指導性案例等形式,確保相關法律規定得到準確有效貫徹實施。
對于形勢嚴峻的未成年人保護,這無疑是一個好消息。據今年3月2日發布的《“女童保護”2016年性侵兒童案件統計及兒童防性侵教育調查報告》顯示,2016年全年媒體公開曝光的性侵兒童案例433起,同比增長近3成。據最高法統計,2013年至2016年4年間,全國法院共審結猥褻兒童犯罪案件10782件。受案件特殊性、風俗習慣等因素影響,這些被曝光的案件,相對于性侵兒童案件而言,可能只是初步的。
未成年人是國家和民族的未來,是我國法律明確予以重點保護的對象。《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0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在司法活動中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在《刑法修正案(六)》中,規定了組織兒童乞討罪,明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刑法修正案(九)》,也將猥褻兒童罪入刑,規定“從重處罰”,等等。
這些擲地有聲的法律條款,固然是打擊侵犯兒童犯罪的重要武器,但令人遺憾的是,在現實中,“過于抽象”的規定,也在某種程度上削弱了法律效力。比如,組織兒童乞討罪,究竟何為“情節嚴重”?缺乏科學明確的認定標準,這些罪名的“入罪門檻”和“升格條件”,就只能憑借辦案經驗權衡,也就潛藏著讓不法分子逃脫法網的可能性。
之前,媒體曾曝光了一起“猥褻兒童罪”:某中學女教師與其班上一男學生多次發生關系,因犯猥褻兒童罪,最后被判刑3年。這種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已有“強奸”之實,卻因女性的身份,僅以猥褻兒童罪“兜底”,與強奸罪的重罰相去甚遠,又因為“自首情節”“沒有前科、自愿認罪”等酌定情節,得到法庭的從輕處罰。
立法不是一勞永逸的工作。最高法院作為最高司法機關,根據立法精神所做出的司法解釋,也有利于配合國家立法拾遺補闕,確保相關法律規定得到準確有效貫徹實施。而由最高法、最高檢頒布的“司法文件”“指導性案例”等,也對各級司法機關的實踐活動,起到規范約束作用。對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認定標準、組織兒童乞討的定罪標準,以及其他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適用問題一錘定音,法院定罪量刑也將更合理、公正。
未成年人保護是一項系統工程。面對持續出現的兒童侵權問題,應給予更高的社會關注,從立法、執法、司法等各個方面聯合發力,及時縫補疏漏的法律之網,未成年人才會更安全、舒心地成長。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兒童 未成年人 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