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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躲過二手房交易中的那些坑
案例二 賣房業主大筆欠費后消失
二手房交易中,拖欠物業費、水電燃氣等費用的糾紛最為常見。由于北京二手房市場經常會處于賣方市場,售房人比較強勢,買房人經常會因為擔心房子漲價等因素,著急簽署合同辦理過戶,導致很多細節問題并未處理清楚。為交易留下隱患。
市民李先生就在去年底買了一套二手房,但卻遲遲不敢裝修,一直空置。原因是原來的房東,欠下了一大筆物管費和水電氣費。
據李先生介紹,去年12月,他通過房屋中介,購買了位于朝陽區某高檔小區的一套二手房。過戶后,中介帶著李先生一同到小區物管交接房屋。物管一查,此前物管費欠了近3萬元,另外,還有近千元的水電氣費沒繳清。按照合同約定房屋交付前,賣方應當繳清物管以及水電氣費用,可在交房那天,原房主卻使了一招緩兵之計,說身上沒帶錢,承諾會在月底來補繳欠費。可最后,對方卻玩起了失蹤,打電話也不接。
由于和物業一直沒有協商清楚這部分物業欠款由誰來付,導致李先生遲遲不敢找工人裝修,就擱置了下來。萬般無柰的李先生最終打算起訴原房主,來解決糾紛,但即便最終勝訴,對李先生來說,仍舊損失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
對此,中介公司也開始推出一些附加服務,來解決這類的糾紛。葛靜告訴北青報記者。按照鏈家的做法,在合同里一般都會要求業主留一定的物業保證金,但這種物業保證金一般留個一萬塊錢,最多兩萬塊錢到頭了。大多數的欠費情況都能應付,但也確實遇到了一些極惡劣的業主,拖欠了3到4萬元的物業費,最后房款全部交付完了,過戶也完成了,原業主寧愿不要之前的保證金,也不交這些欠款。這種情況下,鏈家推出的安心服務,會幫購房人把剩余的錢先墊付上。
葛靜表示,這類似于汽車保險的先行賠付原則,鏈家幫助購房人墊付欠款,購房人把追訴權轉給鏈家,或者是直接要協助鏈家去追討。這就有效避免了購房時可能發生的欠款糾紛,對購房人的利益也起到了保障。
案例三 合同約定不明 法院多會保護交易
王先生想換學區房,就將自己名下一套房屋掛在中介處出售。之后,中介帶著周先生夫婦來看房,看后周先生很滿意,當即與王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了房屋價款、定金及部分房款支付時間、房屋交付及過戶時間等事項。合同簽訂后,周先生如約交付了定金及部分購房款。
眼看著到了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過戶的日期,周先生的購房尾款還沒有付清,王先生就急著催周先生支付。周先生先是商量能不能晚一個月支付,后又提出先把名下未到期的存款、基金、股票等憑證放在王先生處,先辦過戶,等上述款項到期后再取出給王先生,均被王先生拒絕。此后,雙方對于尾款的支付產生巨大分歧,王先生也未在合同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雙方矛盾越來越嚴重,王先生不想把房屋賣給周先生了,而周先生則經常跑到王先生單位大吵大鬧,經過派出所調解等多種途徑均無法解決,最終鬧上法庭。
據了解,在庭審中,王先生表示,周先生未在房屋過戶前付清尾款,已經違約,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解除;周先生則表明,合同中并沒有約定尾款支付時間,但是約定了房屋交付及過戶的時間,王先生的行為明顯違約,而且根據交易習慣,應在過戶當天支付尾款,自己不先付清尾款情有可原,現在自己愿意繼續履行合同,要求王先生配合交付房屋并辦理過戶手續。
最終,法庭判定按照保護交易的原則確認合同應繼續履行。由于自己疏忽未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尾款支付時間,王先生無奈必須把房屋賣給周先生。
專家介紹到,王先生未在合同中約定購房尾款的支付時間,周先生經王先生催要未支付尾款確有不當,但不構成根本違約;而合同明確約定了王先生需交付房屋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時間,王先生未按約定辦理,則明顯構成違約。審判實務中,對于能夠實現合同目的,可以繼續履行的合同,法院多會按照保護交易的原則確定合同繼續履行。
因此,無論是購房還是賣房,都應該在合同中盡量全面地規定付款、收房等具體的時間和期限,如果發生糾紛,也能充分保障自身權益。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合同 二手 房屋 先生 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