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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孕入職”背后的雙向困境

2017年09月27日 10:52 | 作者:高揚 |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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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寧波的孫女士入職3天宣布懷孕,產假結束就提出辭職的消息引發熱議。孫女士的做法讓公司領導心有不滿而又無可奈何。而更讓公司感到難以接受的是,孫女士坦承,應聘時已知道自己懷孕,之所以“隱孕”找工作,原因很簡單,就是想能在孕產期拿到工資而且不讓社保斷檔。

顯然,孫女士有自己的打算,但作為公司,也希望職工能在最大限度內為公司創造價值。對此,有人認為孫女士的做法并無不妥,而同情公司的也大有人在。

一邊是育齡女性想在保障自己生育權的同時實現自己的勞動就業權,一邊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希望“人盡其用”,那么,如何才能在保護職場女性生育權的同時,兼顧用人單位的難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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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障女性勞動就業權

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女性在社會活動中承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女性就業無論對實現其個人價值還是對家庭建設的貢獻而言,都不容忽視。為保障女性的就業權,我國法律對此作出了專門規定。

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我國憲法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干部。

除了憲法的綱領性規定,勞動法第13條也強調,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勞動合同法則對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裁減人員的情形進行了列舉,同時特別強調,“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體現了對處于特殊時期的女職工的特殊保護。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章更是專章規定了婦女在勞動和社會保障方面的權益。其中,第22條重申了平等就業權: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第23條則進一步強調,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該法還規定,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第27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2012年4月開始實施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進一步細化了對女職工權益的保障,要求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同時,對于產假、哺乳假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也會從保護女性權益的角度出發,在多數勞動爭議案件中,在女性選擇不告知用人單位懷孕的事實或承諾在一定年限內不生育,但進入單位工作后在一定時期內懷孕生產,用人單位以職工入職時的承諾不屬實或未兌現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時,法院多判決單位敗訴。

女性就業仍遭遇隱性歧視

盡管法律保護女性的勞動就業權,但女性就業時遭遇的阻力卻依然存在,尤其是育齡婦女,其面臨的就業形勢更為嚴峻。據全國婦聯最新調查,當前基于生育的就業性別歧視仍普遍存在。54.7%以上的婦女在求職面試中被問及與結婚、生育有關的問題。

今年29歲的佳佳,2013年碩士畢業后一直在北京工作。2015年7月,佳佳遇到了自己的真愛,去年7月,兩人登記結婚了。為了能有更加宜居的生活環境,兩人決定去深圳發展。先生先在深圳找好工作,佳佳當然義無反顧地追隨。為了能找到一份合適的工作,佳佳從2016年5月開始投簡歷、找工作,準備去深圳發展。然而,一年多找工作的經歷,卻讓信心滿滿的佳佳越來越灰心喪氣。

由于之前一直在證券公司工作,開始找工作時,佳佳接到的面試通知少說也有六七次,但一次都沒成功。佳佳坦言,有些面試確實是因為自己的資歷、經驗不符合用人單位的需求,再加上她處于已婚未孕的狀態,所以面試后基本都沒有下文。佳佳告訴記者,幾乎每次面試,用人單位都會問及自己的婚姻、生育狀況。而讓佳佳感觸最深的,是2015年11月的那次面試。“2015年11月,我接到深圳一家證券交易所的面試通知,見面詳談后,面試的人坦率地告訴我,他們對我各方面的條件都很滿意,唯獨我處于已婚未孕的這個狀況讓公司有所顧慮。公司怕我工作一年半載后就開始休產假,更何況根據當地的相關規定,在深圳產假最長可休200多天,這讓公司不得不考慮用人成本。”最終,佳佳沒能如愿進入這家證券交易所工作。

據記者調查,像佳佳一樣有過類似經歷的人不少。她們在招聘面試時,各方面條件都符合用人單位的需求,但因為用人單位擔心她們在短期內會有生育需求,最終沒有向她們敞開大門。

針對這種現象,有網友指出,法律保護女性的勞動就業權,用人單位基于法律規定不會明確表示不錄用女性,以免陷入糾紛,但招聘過程中,用人單位卻不可能不考慮用人成本。有網友戲稱,在招聘過程中,用人單位完全可以用性別以外的其他理由拒絕錄用女性。這無疑讓女性的就業之路更加荊棘叢生。而寧波的孫女士在招聘時隱瞞自己懷孕的事實,主要原因也是為了確保自己順利進入公司,規避這種隱性歧視。

支持孫女士一方做法的網友還表示,孫女士選擇“隱孕入職”只是一種消極的維權,也是迫于無奈,法律應該支持這種做法。還有人撰文為孫女士辯護,認為隱孕既不違法,也不涉及所謂誠信問題。

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研究法學會副會長李明舜認為,法律并未規定懷孕的婦女不能工作,是否可以休產假與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長短也沒有關系,因此,從法律角度而言,孫女士的做法沒有可指責的地方。但他認為,孫女士隱瞞懷孕的事實,這種不誠信行為應該受到譴責。但他同時指出,孫女士之所以隱瞞懷孕的事實有一定的社會原因,擔心坦承懷孕一事用人單位會拒絕錄用她,也情有可原。

中國人民大學殘疾人權益保障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副主任、婦女權益保障法專家、法學博士李靜指出,法律并沒有規定懷孕的人不能找工作,是否懷孕與找工作沒有任何關系,用人單位也根本無權過問,是否懷孕屬于個人隱私。如果是法律所規定的限制或禁止孕婦從事的工作,用人單位也應該明確。同時她認為,孫女士的行為絕對不算就業中的失信。

編輯: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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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女性 用人單位 女職工 生育 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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