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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新建小區或將同步配建養老服務設施
新小區未建養老設施將追究法律責任予以罰款,社會辦養老院可依法使用國有土地或集體用地、享受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及免收電話寬帶初裝費……26日,正式提交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審議的《廣東省養老服務條例(草案)》力求破解養老服務供給不足等難題。
草案明確支持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按照規定申請設立老年病醫院、康復醫院、護理院、中醫醫院、臨終關懷機構或者在其內部設置門診部、診所、醫務室、護理站等,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條件的,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范圍。
數據顯示,截至去年底,我省60周歲以上戶籍老年人口1334萬,占戶籍總人口的14.6%,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加快。
舊小區應設法開辟養老設施
針對城市里面建養老院“有需求沒土地”的現狀,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規劃等部門應當會同民政部門根據本地老年人口數量和分布情況,在編制城鄉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時,統籌規劃養老服務設施布點和建設;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予以優先安排。
考慮到城市社區的實際,草案要求,新建城區和新建住宅區應當根據規劃要求和建設標準,配套建設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并與住宅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區和已建住宅區“應當通過購置、置換、租賃、改造等方式開辟養老服務設施”。
在法律責任追究方面,草案規定,未按規定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的小區,由縣級以上政府規劃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工程造價5%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工程造價5%—10%的罰款。
而在農村,當地政府應依托行政村、較大自然村,將閑置的村辦學校、廠房、農戶住宅、公共設施、集體用房和場地等建設或者改造為居家養老服務設施。
另外,草案還鼓勵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將閑置可利用的培訓中心、賓館、招待所、療養院等整合改造為養老服務設施,并要求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加大簡政放權力度。
水電氣按居民標準執行
社會辦養老機構,需要破解土地、融資、運營等諸多難題。對此,草案在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本級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集中用于養老服務,并隨老年人口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的同時,提出了一系列的扶持保障措施。
在用地方面,草案提出,對社會力量設立的公益性養老機構、醫養結合機構與政府設立的養老機構、醫養結合機構執行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社會力量利用城鎮空閑的廠房、學校、社區用房等設施設立公益性養老機構、醫養結合機構的,依法享受有關用地優惠政策。
在稅收方面,對公益性養老機構、醫養結合機構建設免征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經營性養老機構、醫養結合機構建設減半征收行政事業性收費。
價格方面的優惠包括:養老機構、醫養結合機構和其他養老服務組織用水、用電、用氣實行分表計量,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標準收費。按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的養老機構、醫養結合機構和其他養老服務組織安裝固定電話、有線數字電視、寬帶互聯網免收一次性接入費,固定電話月租和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減半收取。(記者辛均慶 實習生韓安東 通訊員任宣)
編輯:王慧文
關鍵詞:養老 機構 服務設施 廣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