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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監察權力 依法保障人權——聚焦監察法草案二審稿看點

2017年12月22日 20:50 |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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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2月22日電題:規范監察權力 依法保障人權——聚焦監察法草案二審稿看點

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楊維漢、朱基釵、丁小溪、張華迎

監察法草案22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第二次審議。這部法律涉及依法賦予監察委——這一全新的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依法行使職權的根本性問題,因而備受關注。

今年6月,監察法草案經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后,于11月7日在中國人大網首次公布,向社會征求意見。截至12月6日,共有3700多人提出1.3萬多條意見建議。草案二審稿回應各方關切,據此進行了多處修改和完善,突出了規范監察權力運行和依法保障被調查人合法權利的內容,充分體現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精神。

明確人大常委會聽取審議監察委專項工作報告

根據監察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監察委由人大產生并對其負責。

草案二審稿將原先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聽取和審議本級監察機關的專項工作報告,并組織執法”修改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監察機關的專項工作報告,根據需要可以組織執法檢查”。

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表示,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監察委的工作報告是監督的重要形式,刪去“可以”二字,是為了體現人大對監察委的監督,保障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權威性。

進一步規范留置場所的設置管理

制定監察法,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體現了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腐敗。根據征求意見稿,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并具有相關情形,監察機關經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特定場所”指什么?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留置場所的設置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中央紀委公布的北京、山西、浙江等地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情況,試點地區把紀委原“兩規”場所、公安機關看守所作為留置場所,對留置折抵刑期、異地留置進行探索。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表示,二審稿增加留置場所設置和管理的條文,實質上是授權性條款。監察法通過之后,還應出臺留置場所的相關規定,對留置場所的設置和管理進一步細化。

留置后應通知單位“和”家屬

關于對被調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什么情況下通知單位、家屬,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完善。修改為:“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草案二審稿將之前征求意見稿中,通知“單位或家屬”修改為“單位和家屬”,同時將原來的“除有礙調查的”到底是什么情形,予以明確。

二審稿還增加了保障被留置人員安全的內容,規定:“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增加了“安全”二字;同時明確:“違反規定發生辦案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安全事故后隱瞞不報、報告失實、處置不當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馬懷德表示,留置首先要保障人身安全。安全保障義務在監察機關,在負責留置的相關人員,產生安全事故不僅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還要追究領導責任。這是對被留置人員合法權利的保障。

增加規定保障被調查人合法權利

與征求意見稿相比,草案二審稿增加保障被調查人合法權利的內容:第一,“凍結的財產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凍結,予以退還”;第二,“搜查女性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第三,“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還”;第四,“監察機關經過調查,對沒有證據證明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莫紀宏認為,現代法治原則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權,這些新增的條款很好地踐行了法治原則,有利于保障被調查人的合法權利。

與此同時,在草案二審稿中,對技術調查措施的適用范圍和批準程序進行了嚴格規范,將可以采取技術調查措施的案件范圍由“涉嫌重大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修改為“涉嫌重大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

擬設立專門機構強化監察委自我監督

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監察機關通過設立內部專門的監督機構等方式加強對監察人員執行職務和遵守法律情況的監督,建設忠誠、干凈、擔當的監察隊伍。

為了嚴防“燈下黑”,清除紀檢監察系統內部的“害群之馬”,2014年以來,中央紀委和省級紀檢機關均設立了干部監督室。根據十八屆中央紀委工作報告,黨的十八大以來,全國紀檢系統處分1萬余人,組織處理7600余人,談話函詢1.1萬人。

馬懷德認為,在監察委內部設立專門的監督機構,加強自我監督,是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為法律規定。

加強對監察人員的監督和追責

與征求意見稿相比,草案二審稿加大了對監察人員的監督和追責力度。之前的征求意見稿中列舉了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如有7種行為,將依法給予處理。草案二審稿中,將7種行為擴大到9種,并且對部分行為的表述進行了補充和修改。

例如,增加了“發現重大案情隱瞞不報”“違反規定采取留置措施”“違反規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規定解除出境限制”等內容,而且明確了不僅要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還將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的責任。

同時,草案二審稿還增加了“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監察對象的,依法予以處理”的內容。

“法律關系中的各個主體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要承擔義務、負有責任,因此草案加大了對監察人員的監督、追責力度。”姜明安說,“同時,草案還體現了法治精神,對控告人、檢舉人、證人也壓實了法律責任。”

監察委與檢察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在依法反腐敗的過程中,監察機關與司法機關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關系。

針對征求意見稿規定的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檢察機關“對于證據不足、犯罪行為較輕,或者沒有犯罪事實的,應當征求監察機關意見并報上一級檢察機關批準,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的內容,二審稿刪去了“征求監察機關意見”的表述。

莫紀宏認為,監察委履行監督、調查、處置的職責,檢察院行使公訴權。對于監察委移送的案件,檢察院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委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于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起訴的情形的,經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這體現了對檢察機關權力的尊重,也體現了監察機關與司法機關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完)

編輯:楊嵐

關鍵詞:監察 草案 二審 監察法草案二審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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