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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科學的基層權力運行體系
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黨的基層組織是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的基礎”。基層組織與人民群眾的聯系最為緊密,基層權力運行直接影響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在現實中,一些領導干部認為基層的權力都是“微權力”,因此不注重規范“微權力”的運行。這是導致基層“微腐敗”時有發生的重要原因,也是影響黨群、干群關系的重要因素。因此,如何構建科學的基層權力運行體系,確保“微權力”不任性,是新形勢下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
“微權力”似微而非微,事關群眾切身利益。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抓住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解決好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需要基層組織宣傳黨的主張、貫徹黨的決定、領導基層治理、團結動員群眾、推動改革發展。這就要求基層組織正確、高效、公正地行使權力,使自己的工作令群眾滿意,而不能推諉扯皮,更不能搞“微腐敗”。當前,“微權力”運行中出現的“微腐敗”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比如,一些基層黨員、干部吃拿卡要、“雁過拔毛”、違規攤派、揮霍浪費,更有甚者向惠民、扶貧資金伸手,虛報冒領、截留私分、擠占挪用,引起群眾強烈不滿,嚴重影響黨群、干群關系。要有效監督“微權力”,念好“微權力”運行的“緊箍咒”,需要在以下幾方面下功夫。
加強制度建設。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加強制度建設,就是要為“微權力”運行設定規矩。一是做好制度設計。對于街道(鄉鎮)而言,制度設計主要應在營造環境、改善民生、激發活力、反腐倡廉等方面著力。制度設計要嚴格遵循黨紀黨規、符合法律法規。比如,對于基層黨組織建設而言,在制度設計上要堅持“三會一課”制度,推進黨的基層組織設置和活動方式創新,加強基層黨組織帶頭人隊伍建設,擴大基層黨組織覆蓋面,著力解決一些基層黨組織弱化、虛化、邊緣化問題;擴大黨內基層民主,推進黨務公開,暢通黨員參與黨內事務、監督黨的組織和干部、向上級黨組織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渠道。二是加強基層探索。越是基層的地方,工作越是瑣碎繁雜。因此,基層制度建設要在嚴格遵循黨紀黨規、符合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結合基層實際進行創新和完善。要通過制度建設,使基層能夠結合本地實際有效完成上級交辦的任務。在制度建設中,要善于傾聽基層的聲音,汲取基層的實踐智慧,使相關制度源自基層、為了基層又指導、規范基層,使基層工作有規可循、有據可依。
加強權力監督。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用權受監督、失責必追究。“微權力”看似權力不大,但事關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其運行必須受到嚴格監督。只有加強監督,把“微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微權力”的正確行使。一是注重監督多元化。要做到自我監督、外部監督相結合,形成多元化監督格局。除了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還要切實加強其他主體的監督,使媒體、廉情監督員、基層群眾等都充分有效地參與到對“微權力”的監督中來。基層群眾與“微權力”的運行密切相關,對基層干部也最為了解。因此,要特別注重群眾監督,相信群眾、依靠群眾,使群眾積極監督“微權力”,保障“微權力”沿著正確的軌道運行。二是注重監督公開化。就公開的內容而言,制定“微權力”清單并公布于眾,是“微權力”接受公開監督的具體表現。此外,還要對“微權力”運行的全過程予以公開,讓其在陽光下運行。就公開的方式而言,可以通過居民(村民)代表大會、媒體、公開欄、墻報、短信等渠道向群眾公開,保障群眾的知情權、監督權。三是注重監督規范化。監督規范化要求對監督什么、誰來監督、怎樣監督、什么時候監督等都作出明確規定,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流程。要在實現監督多元化、公開化、規范化的基礎上,重視嚴肅處理監督中發現的問題。堅持嚴肅執紀執法,發現“微腐敗”就要嚴肅處理、絕不姑息,避免出現“破窗效應”。通過嚴肅查處“微權力”運行中的違紀違法行為,讓基層黨員、干部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真正用好手中的權力。
加強效果評估。為了規范“微權力”運行,在加強制度建設和權力監督的基礎上,黨政部門可以組建包括高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等在內的評估組,對一個地區“微權力”的運行狀況進行效果評估,根據評估結果進一步優化“微權力”運行。一是完善評估指標。應結合經濟社會發展目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目標、和諧社會構建要求、生態環境保護狀況、民生保障水平、基層群眾滿意度等設計評估指標。比如,在經濟發展方面要充分考慮“微權力”對市場競爭、中小企業發展、公平市場準入等的影響;在社會建設方面要充分關注“微權力”對社會公平正義、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影響,特別需要衡量其對脫貧攻堅的貢獻程度;在環境保護方面,更加重視“微權力”運行對當地環境的影響。二是構建評估體系。從“微權力”運行前的協商咨詢參與,到運行中的聽證評估、檢查評估,再到運行后的效果監控、意見反饋,對整個“微權力”運行的全過程實施規范化、精細化、體系化的全面評估,建立起“微權力”“運行前評估—運行中評估—運行后評估”的立體網狀評估體系。三是善用評估結果。各級黨委、政府應運用評估結果進一步加強對“微權力”運行的制度建設,加強對“微權力”的監督。同時,依據評估結果建立獎懲制度,確保把紙面上的評估落到實處。
(作者單位:四川省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基層 微權力 運行 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