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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權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七十條 國家支持依法設立的信用評價機構開展電子商務信用評價,向社會提供電子商務信用評價服務。
第七十一條 國家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建立健全適應跨境電子商務特點的海關、稅收、進出境檢驗檢疫、支付結算等管理制度,提高跨境電子商務各環節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境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等為跨境電子商務提供倉儲物流、報關、報檢等服務。
國家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從事跨境電子商務。
第七十二條 國家進出口管理部門應當推進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申報、納稅、檢驗檢疫等環節的綜合服務和監管體系建設,優化監管流程,推動實現信息共享、監管互認、執法互助,提高跨境電子商務服務和監管效率??缇畴娮由虅战洜I者可以憑電子單證向國家進出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七十三條 國家推動建立與不同國家、地區之間跨境電子商務的交流合作,參與電子商務國際規則的制定,促進電子簽名、電子身份等國際互認。
國家推動建立與不同國家、地區之間的跨境電子商務爭議解決機制。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四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未取得相關行政許可從事經營活動,或者銷售、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服務,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信息提供義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采取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或者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六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中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一)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行政許可信息、屬于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的;
(二)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終止電子商務的有關信息的;
(三)未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或者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的。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違反前款規定的平臺內經營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提供搜索結果,或者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搭售商品、服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未向消費者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或者不及時退還押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條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網絡安全保障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核驗、登記義務的;
(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稅務部門報送有關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對違法情形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或者未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義務的。
法律、行政法規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十一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平臺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的;
(二)修改交易規則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征求意見,未按照規定的時間提前公示修改內容,或者阻止平臺內經營者退出的;
(三)未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的;
(四)未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或者擅自刪除消費者的評價的。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條規定,對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未顯著標明“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二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或者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三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對平臺內經營者未盡到資質資格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四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關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實施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或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侵害消費者權益等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六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有本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記入信用檔案,并予以公示。
第八十七條 依法負有電子商務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職責中所知悉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八十九條 本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完)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電子商務 經營者 平臺 服務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