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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為何經過四審才出臺?一文帶你看懂
平臺與電商責任劃分,要把消費安全放在第一位
《電子商務法》還特別針對電商自身的新特點,對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做出了具體規(guī)定。
比如,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電子商務經營者收集、使用其用戶的個人信息,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guī)定。(本文刊發(fā)于《中國經濟周刊》2018年第36期)
“首先我想強調的是,任何經營者從事任何經營活動,消費者的人身安全都應當是第一位的,我們國家的每一項立法都是如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楊合慶表示,我們必須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將人民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剛剛通過的 《電子商務法》也堅持了這一思想,對保障人民人身安全做了非常具體的規(guī)定。
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方面,電商平臺與電商的責任如何劃分,備受社會關注。比如,對于關系消費者生命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務,如果造成消費者損失的,電商平臺經營者到底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原來《電子商務法》寫的是承擔連帶責任,這次提交的草案又改為了“相應的補充責任”。最后出臺的“定稿”,是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怎么能叫‘相應的補充責任’呢?我作為常委會委員,我都不贊成。”尹中卿表示,最后還是把它改為了“相應的責任”,把“補充”去掉了。別看就是兩個字,但是從連帶責任到相應的補充責任,再到相應責任,這中間就體現(xiàn)了博弈。
“對于這個問題,在常委會這次的審議過程中,常委會組成人員也非常關注。”楊合慶介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過研究,也向常委會提出了修改建議,最后改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就應當依照《電子商務法》《侵權責任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來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在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如果平臺未盡到上述義務,應當按照《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構成共同侵權的,應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另外,除了上述的民事責任以外,電子商務法還規(guī)定,如果平臺有相關的違法行為,還要依法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楊合慶強調。
李麗輝
(本文刊發(fā)于《中國經濟周刊》2018年第36期)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電子商務法》 四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