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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入2萬元稅負可降50% 個稅改革如何影響“錢袋子”?
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模式,是此次個稅改革最大亮點。專家建議,在條件成熟時,應逐步擴大納入綜合計征范圍所得項目,更好地發揮個稅在促進稅負公平和調節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同時,在執行專項附加扣除時,需要考慮到各種因素,既要體現公平,又要盡量降低遵從成本——
近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了落實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相關配套措施。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也下發文件,明確了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相關適用問題。
從10月1日起,個人工資條就將顯示出改革的減稅紅利,一系列新變化也將隨之而至。針對個稅改革帶來的相關熱點問題,記者采訪了相關部門和專家。
稅制從分類向綜合跨越
這次個稅修法,最根本性的變革是稅制模式的變化,實現了從分類走向分類與綜合相結合。
原個人所得稅法采用分類征稅方式,將應稅所得分為11類,實行不同征稅辦法。“分類稅制下,由于是在無法歸集不同來源的所得情況下對總所得征稅,因而導致總所得相同的人由于所得性質不同而稅負不同,不利于稅負公平分配。”北京大學經濟學院教授劉怡說。
新個稅法結合當前征管能力和配套條件等實際情況,將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4項勞動性所得(稱為“綜合所得”)納入綜合征稅范圍,適用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居民個人按年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
“此項改革影響深遠,從稅制公平的角度看,綜合計征能夠平衡不同收入來源但收入水平一致的納稅人稅負,即稅法所說的橫向公平,使同等收入的人繳納同等稅額的稅收。居民納稅人改為以年為單位合并計稅,這可以進一步平衡納稅人的稅負,更為公平合理。”北京國家會計學院財稅政策與應用研究所所長李旭紅表示。
劉怡認為,在分類稅制下無法考慮納稅人之間納稅能力的差異,比如是否有孩子和老人,是否發生大病醫療支出等,“新稅制將4項勞動性所得納入綜合所得征稅范圍,開啟了綜合所得稅制才可能考慮的基于納稅人特殊情況而設立子女教育、大病醫療、贍養老人等專項附加扣除”。
“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模式,是此次個稅改革最大亮點。下一步,在條件成熟時,應逐步擴大納入綜合計征范圍的所得項目,以更好地發揮個稅在促進稅負公平和調節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研究員張斌說。
納稅人享受更多改革紅利
為了讓廣大納稅人盡早享受到改革紅利,工資薪金所得的“起征點”提高至每月5000元等部分減稅政策,從2018年10月1日起先行實施。9月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明確有關政策問題。
納稅人最關心的兩個問題是,10月份發9月份的工資能不能適用新政策?如何計算應該繳多少稅?
兩部門《通知》規定,對納稅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統一按照5000元/月執行,并按照新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計算應納稅額。
“適用政策是以納稅人實際拿到工資的時間來劃分,2018年10月1日(含)以后拿到工資的,無論屬于哪個月的勞動所得,都按照新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李旭紅說。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稅負 個稅改革 影響“錢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