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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應“未成年強奸案冰釋前嫌”:仍在開會研究
“未成年強奸案冰釋前嫌”引輿論嘩然 官方:仍在開會研究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河南省平頂山市魯山縣人民檢察院近日通過官方微博發表的一篇文章,題目是《魯山一初中生一時沖動犯錯檢察官介入下雙方冰釋前嫌》,文章涉及一起強奸未成年少女案件,而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目前,該案件在法律層面的細節,特別是針對嫌疑人提起公訴的情況,檢察機關還未更多披露。中國之聲記者注意到,該微博文章已經被刪除,但官方仍未對事件作出正式回應。
爭議文章被刪 魯山縣宣傳部:正開會研究
目前,在魯山縣人民檢察院的官方微博等渠道,已找不到引發爭議的那篇文章。魯山縣委宣傳部一位工作人員昨天向中國之聲表示,相關部門正對事件進行研究:“我們正在開會研究這個事,檢察院、省檢察院都正在進行……(省檢察院和魯山檢察院正在協商是嗎?)對對對,他們現在是檢察院有專門人員(來研究),因為報告都是系統內部統一來弄”。
清華教授:強奸犯罪不能進行調節
文中提到的強奸未成年少女一案能否調解?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接受中國之聲記者采訪時說:“檢察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的案件的時候,有一定的靈活度,但是嚴格地講,關于《刑事訴訟法》訴訟和解的制度,它是不包含強奸犯罪這樣的一種罪行的。檢察機關當然也不能進行調解”。
錢列陽:嫌犯可以從輕處罰,但不能無罪
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委員、北京紫華律師事務所主任錢列陽向中國之聲強調: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在年齡上,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種雙方當事人的調解,是從輕處罰的理由,但絕不是無罪的理由:“正常情況下,強奸案是3到10年有期徒刑。那么對于未成年人可以從輕減輕處罰,這個是法律的規定,這個從輕、減輕,是比照成年人。他(魯山)這個作案的時候已滿16歲不滿18歲的,他還是符合這個從輕減輕處罰的條件的;第二個,無論是強奸案還是其他案件,一旦定性了以后是不會改變的,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家屬之間達成了某些諒解,包括經濟賠償,這是從輕處罰的理由,但不是無罪的理由,所以這個只是在量刑上的一種考慮,不能改變一個性質”。
“和解”不等于免除刑責 “冰釋前嫌”表述不當
也就是說,魯山檢察院對于該案件介紹中提到的“和解”,從法律上來說,不等于不用負刑事責任、更不等于案件的審結。有評論認為,案件引發如此大關注,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強奸未成年少女案件用“冰釋前嫌”這樣的表述十分不恰當,該案件的宣傳更沒有讓大家感受到法律代表的公平和正義。
“對罪犯寬容就是對受害者的殘忍”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接受中國之聲采訪時說:“就此案來說,寬恕犯罪對于同樣屬于未成年人的被害人來說,它可能構成了一種實質的不公正。人們經常講這樣一句話,對罪犯寬容就是對受害者的殘忍。這個案件當中,我覺得被害人一方這種保護,那是不是達到了應有保護的那樣一個全面的、一種周到一種考慮?”
“輿論不要左右司法判決”
一篇由前公訴檢察官針對該案所寫的文章中提到:“刑事案件中,很多犯罪嫌疑人是拒不認罪、拒不賠償的。在故意傷人罪、強奸罪這類案件中尤為常見……這樣一來,被害人除了能看到犯罪嫌疑人坐了幾年牢之外,得不到任何的賠償。所以,有些時候,檢察官會在辦案過程中,對犯罪嫌疑人家屬進行‘督促’,如果犯罪嫌疑人積極悔罪、并對被害人家屬進行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的話,在審判環節是可以得到從輕處理的。”錢列陽認為,對于司法判決來說,做出結論的理由是否合法、合情、合理,是最重要的:“我覺得還是這句話,我覺得輿論還是不要左右司法的判決。‘結果是什么’我覺得是第二位的;產生結果的理由是第一位的。產生結果的理由,必須有理有據,合法合情合理,所以無論做出什么樣的司法裁判,都必須把理由講清楚,合乎邏輯,合乎法律”。
魯山檢察院曾和解另一起“李某某故意殺人案”
官方遲遲沒有發聲,網友又翻出魯山檢察院經辦的另一起獲得河南省未檢十大精品案件的“李某某故意殺人案”。已有材料披露的信息顯示,該案件雙方當事人均為魯山某學校高一年級學生,系因校園欺凌而引發的故意殺人案件。魯山檢察院未檢科干警在辦理該案件時,安排李某某與家人進行親情會見、對其進行心理疏導、對被害人進行心理干預,積極促成雙方當事人和解,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將嫌疑人的強制措施由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協調教育部門,將李某某轉入另一所高中就讀,繼續完成學業。提出緩刑的量刑建議,被法院依法采納,法院最終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對未成年人案件“一味強調寬容實際上是一種偏離”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是否為遭受欺凌方,眾說紛紜。但是系列案件引發更廣泛的思考:面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究竟應該秉持怎樣的法律精神?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認為,一味的強調寬容寬厚,實質上是一種偏離。
張建偉告訴中國之聲記者:“現在總體來說,我們在對待未成年人犯罪的問題上,刑事司法都是貫穿母愛主義的、挽救、教育作為一個主要的處理方式,對于懲罰是放在第二位的。但實際上,人們在處理這類犯罪的時候,可能忽略了有些未成年犯罪,情節非常的惡劣、性質也相當嚴重,過于寬厚它可能造成的結果就是給社會釋放了一個很不好的信號。所以現在的一些司法機關,我覺得在處理一些案件的時候,不能夠全面的來看待這個未成年犯罪的罪罰的問題。從很多案件來看,現在恰恰是被害人一方的權益保障明顯不足,而在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的一些政策來看,它是向有利于加害一方的傾斜的。所以社會上就會有一種擔憂了,可能會加劇了未成年犯罪的這種勢頭。一味強調母愛主義、寬容寬厚,是少年司法案件中一種偏離的現象”。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案件 官方 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