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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廣普通話要協調好相關法律關系
我國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大力發展教育、科學和文化事業。在民族地區推廣普通話,是一項關乎“情”、關乎“理”、關乎“法”的工作。
楊小波 人民政協報記者 姜貴東 攝
從廣西調研中感到,推廣普通話遇到的最大認識問題,還是如何處理好推廣普通話和使用少數民族語言關系問題。我以為,協調處理好推普工作涉及的“情”“理”“法”問題,根本還是在法,應當“以法明理”,“以理通情”,梳清各層面認識。我就三個法律適用的相關關系提出幾個問題。
一、 《憲法》規定:“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具體實踐中應該依據怎樣的原則落實好相關要求、分別做好推廣普通話和使用發展和保護各民族語言文字工作?
二、 《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班級)和其他教育機構,有條件的應當采用少數民族文字的課本,并用少數民族語言講課;根據情況從小學低年級或者高年級起開設漢語文課程,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范漢字。”如何處理好執行上述規定與完成2020年全國普通話普及率達到80%的攻堅任務之間的關系?
三、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中有三項規定。規定一:“公民有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權利”。如果僅僅是權利而非義務,該法的要求能執行到位嗎?規定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應當有利于……民族團結”。那么,如何理解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不利于“民族團結”的情境?規定三:“干涉他人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如果警告無效,又怎么保證有效制止干涉行為?
編輯:劉小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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