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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倫理糾紛也要用法律說話
據媒體日前報道,浙江紹興的王女士生有3個兒子,因小兒子屬于超生,所以1歲時就將他送給領養人。如今,王女士生活拮據,兩個兒子生意失敗,她希望年薪55萬元的小兒子盡到贍養義務,但是小兒子一直不肯接她的電話。媒體記者聯系到王女士的小兒子后,對方表示會妥善處理。
看到這樣的家庭倫理故事,很多人心里都很有話說,網友間發生了激烈的爭議。有人認為,血濃于水,王女士對小兒子有生養之恩,如今小兒子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報答生母是天經地義之事;但也有不少人會覺得,小兒子從小就被領養,與生母并沒有太多感情,不愿意“孝順”可以理解。
倫理道德糾紛難以給出標準答案,但放在法律層面,王女士與小兒子之間的義務和責任不難厘清。根據法律人士解釋,因為小張被收養發生在收養法頒布實施之前,只要小張能找到證明其與養父母的收養關系的人或組織,即使收養手續不齊全,雙方之間的收養關系也是受法律承認保護的,他對生母也就沒有贍養義務。
在傳統觀念里,母親十月懷胎,承受了巨大的痛苦,因此子女從生下來以后就負有感恩的義務。哪怕生母有百般不是,或者像這條新聞那樣沒有真正撫養過孩子,傳統倫理依然趨向于“長幼有序”,以生母的主張為重。
然而,現代社會對倫理的理解,更強調個體獨立性的一面。在現代倫理秩序中更受認同的觀念是:母親雖然生下了孩子,但來到這個世界并不是孩子自己的選擇,因此單單以出生而言,孩子不必背負過多道德、情感上的負擔。現代倫理更強調家庭關系的維護,側重于人與人之間的現實交往,而血緣并不起決定作用。
不難發現,法律規定也順應了現代倫理。在收養關系和血緣關系之間,法律更趨向于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比如,婚姻法就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在繼承法中,也將撫養關系視同親生對待。當然,繼承法也考慮到被收養人“兩邊都盡孝”的情況——對于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撫養較多的,除可依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不管怎樣,法律對權利關系的協調,主要看雙方是否存在實際的撫養關系,體現了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
當然,送養出去的兒子,對養父母盡贍養義務,是法律規定的本分,如果在有能力的情況下,對生父母表達一定關懷,依然是社會倫理所認同的情分。只是,情分不能高于本分,更不能以情分為由搞道德綁架。
在收養法出臺以后,對收養人的資格、收養的條件作出了詳盡的規定,像在傳統社會中那樣隨意收養的現象已不復存在。法律是神圣而莊嚴的,收養不是想養就養,而在建立收養關系以后,就必須承擔起法律所要求的責任,自然也能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評價現代倫理關系,理應堅持以法律為最高層面的準繩。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收養 倫理 法律 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