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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優化社會辦醫療機構跨部門審批工作的通知
三、 進一步簡化優化項目建設相關審批條件
(一)做好社會辦醫療機構投資項目核準(備案)。
地方投資主管部門要認真落實國務院發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和《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號),規范開展社會辦醫療機構投資項目核準(備案),凡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的前置條件和申請材料一律取消。
(二)取消部分醫療機構設置審批作為前置條件。
對衛生健康、中醫藥主管部門規定實行設置審批、執業登記“兩證合一”的社會辦醫療機構,其他部門履行審批手續時均不以取得衛生健康、中醫藥主管部門的設置批準文件作為前置條件。
(三)推進醫療機構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
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可能造成環境影響的醫療機構項目實行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審批管理。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醫療機構項目實行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
(四)簡化部分醫療機構設施消防設計審核和驗收。
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或投資30萬元(或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確定的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限額)以下的醫療機構設施,不需要辦理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五)實行醫療機構工程建設項目區域評估。
凡是符合已經批復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區域,各地可不再對區域內100張床位或地方自行確定床位數以下的具體醫療機構工程建設項目進行交通影響、水影響、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評估審查。
編輯:王麗鑫
關鍵詞:審批 醫療機構 主管部門 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