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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權力更好為人民服務
習近平同志指出:“沒有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這是一條鐵律。”為了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我們形成了包括黨內監督、國家機關監督、民主監督、司法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等在內的監督體系,確保權力更好為人民服務。
改革開放以來,黨內監督一直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決定成立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恢復重建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切實推進黨風廉政建設。當時,其他監督制度還不健全,相關法律法規還不完善,黨內監督成為治理腐敗和監督權力的主要機制。改革開放以來的實踐證明,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只有把我們黨自身建設好、建設強,黨才能始終成為堅強領導核心。黨內監督能夠廣泛深入監督黨組織和黨員、干部的各種活動,對維護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黨內監督增強了監督的全面性。其他監督形式大都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在特定范圍內發揮特定監督職能。比如,人大常委會依照法定程序和內容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實施監督。然而,除了行使公權力的國家機關,還有許多承擔某種公共服務、具有一定公共屬性的其他組織,如各種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同樣存在消極腐敗的風險。在這些領域,黨內監督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說,有黨組織發揮領導作用的地方,就有黨內監督覆蓋。
黨內監督的優勢還表現在其深刻性上。黨內監督是依照黨紀黨規開展的。相比于法律,紀律是一個更高的標準。以黨的紀律為尺度,能讓黨員、干部受到更嚴格的紀律約束,教育引導黨員、干部自覺向更高標準努力。這使得黨內監督不僅能考察黨員、干部的行為是否合法,而且能監督黨員、干部是否遵守黨的紀律、理念信念是否堅定、對黨和人民事業是否忠誠盡職等。因此,黨內監督有助于從思想根源上促使黨員、干部更好地運用手中的權力為人民服務。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黨內監督日益成熟,監督形式和監督方法更加豐富,監督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不斷增強。針對改革開放各個時期出現的突出問題,黨中央都及時出臺一系列黨內法規,進行重點治理,黨內監督發揮出抓常、抓細、抓長的制度功效。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八項規定起到了帶電高壓線的作用,一些過去看似難以治理的問題基本得到解決。黨中央還十分注重制度創新,比如,將巡視作為黨內監督的戰略性安排,深化政治巡視,進一步增強黨內監督的有效性。黨的十九大后,組建國家監察委員會,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實現黨內監督和國家機關監督、黨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的有機統一,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更好地發揮了監督的重要作用。
(作者為中國法學會立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上海市社科聯原黨組書記)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監督 黨內 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