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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覺中國版權事件或構成商業欺詐 專家建議處罰至痛
而據網友披露,將不是自己權利的作品拿來當作自己的作品,視覺中國已經不是第一次了。尤其是視覺中國將此作為一門生意來做,對于使用者動輒發警告函等做法更是惹來諸多爭議。
“不是自己的財產,卻要說是自己的財產,還拿去收取費用,這不叫權利濫用,這叫商業欺詐,很明顯,這就像我們說這個房子不是你的,而你把這個房子假裝自己的,去賣給別人,是構成欺詐的。”李明德說。
李明德補充說:“視覺中國推動中國版權保護,推動作品的商業性利用,是可以的,但是它自己首先需要解決一個問題,那就是他去發放許可的、主張權利的作品,應該是他有權利的作品,我們要譴責它的是這一點,而非它的收費行為。”
單就視覺中國以維權作為其商業模式的行為,黃武雙認為,還是有點“過”,這種“過”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視覺中國在市場上占有明顯優勢,具有定價權,且定價過高。黃武雙發現,目前來看,視覺中國單張照片定價過高,“在歐洲和美國,圖片是沒有這么高價格的”。如果市場上有如視覺中國一樣數量級的同類公司,形成充分競爭,情況可能會有改觀。
第二,打官司本身沒有問題,“單個訴訟本身也不構成權利濫用,但是如果靠打官司形成一種高壓態勢,配合警告函、通知函等,這就是有問題的。”黃武雙說。
據媒體報道,越來越多企業收到視覺中國的質詢函或律師函,被告知涉嫌圖片侵權,面臨每張圖片甚至高達上萬元的賠償。
而此前,視覺中國曾聲稱,大多客戶會在訴訟判決前與其達成和解,成為長期合作客戶,最終通過法庭訴訟生效判決的金額不超過0.1%。
姚兵兵證實,視覺中國的前身——華蓋創意在剛進入中國時,確實是通過訴訟來打開市場。在中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大環境下,華蓋創意的確拿到不少勝訴判決。“后期,視覺中國打官司就少了,多是拿著已經生效的法院判決去談”。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訴訟對視覺中國而言也并不容易。姚兵兵說,法院審查證據的標準非常嚴格,比如,在其提供的授權證明中,很多都是整體打包,包里究竟是誰的作品,誰的授權,無法明確,如果被告提出抗辯說“在你之前有其他地方也使用過同類作品,作品沒署名或是署名和你沒關系”等,法院一般都會駁回原告訴求。
不過,在訴訟中也曾出現過以打上水印來證明自己擁有著作權的,而這也是最被詬病的。實踐中也是從這個地方開始發生混亂的,“打上水印就是他的,降低了他自己的證明標準”,姚兵兵說。
姚兵兵補充說,案件真正進入司法程序后,法院對證據把握比較嚴格,水印決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署名。
對于沒有版權卻非要求版權的這種做法,黃武雙建議加大監管,加強懲罰。
齊愛民說,在視覺中國并不具備對涉訴作品合法著作權的前提下,其通過施壓達成合作的行為,可能涉及到欺詐以及對原著作權人權利的侵權,嚴重的可能涉嫌詐騙罪、敲詐勒索罪。
商業環境缺乏誠信
為什么會發生沒有版權卻又堂而皇之要求版權這種事情?
“這與我們的商業環境有關系,簡而言之,就是缺乏誠信的問題。”李明德說,對于有形財產的權利,大家都很好理解,但是對于無形財產權利,卻不能作出同樣理解。
比如,所謂的權利方發了律師函,為什么不去問有沒有證據證明這個東西是不是你的?“這說明,我們對于知識產權的認識還處于比較模糊、混沌的狀態。”李明德說。
齊愛民認為,被訴侵權人往往因為知識產權專業性不強、舉證困難、畏懼訴訟風險等最終選擇通過和解的方式息訟,無形中助長了視覺中國“釣魚維權”的不正之風。
李明德說,當有人以權利人身份索賠時,應該要求他提供權利證據,比如,追問這個照片的作者是誰?通過什么方式把這個照片轉讓給他,許可給他?一般假權利人就會在這個過程中退縮。剩下極少數假權利人繼續主張“權利”的,受害者可以從商業欺詐角度去解決問題,商業欺詐行為一旦被認定,其將受到嚴厲處罰,“就是要讓他感覺到痛”。
而這樣去做的人在實踐中并不多,追根究底,還是因為我們整體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
“很多市場主體確實用的是別人的圖片,只要有人找來,他就心虛了。”李明德指出,正常的做法應該是主動去尋求許可和獲得許可。
李明德說:“現在整個大環境提倡創新,提倡知識產權保護,市場主體對于相關作品,首先要搞清楚自己有沒有財產權,對于受到威脅的主體,也要搞清楚對方有沒有財產權。對知識產權財產權的認識,是可以借助于有形財產的知識的。”
齊愛民強調,作為中間平臺,不管是獲得著作權人合法授權,還是在授權范圍內轉授權第三人都需要嚴格遵守版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因為不管是超出授權范圍的轉授權、還是未經授權的轉授權、乃至利用有利地位非法控制作品市場流向和授權費用的行為都將對著作權人、被授權人造成損害,并進而引發文化產業的災難和社會秩序的混亂。
姚兵兵則倡議大家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依法尊重別人的權利。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視覺中國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