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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新華社北京4月23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6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檢察官的職責、義務和權利
第三章 檢察官的條件和遴選
第四章 檢察官的任免
第五章 檢察官的管理
第六章 檢察官的考核、獎勵和懲戒
第七章 檢察官的職業保障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推進高素質檢察官隊伍建設,加強對檢察官的管理和監督,維護檢察官合法權益,保障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保障檢察官依法履行職責,保障司法公正,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檢察官是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
第三條 檢察官必須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 檢察官應當勤勉盡責,清正廉明,恪守職業道德。
第五條 檢察官履行職責,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
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既要追訴犯罪,也要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第六條 檢察官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二章 檢察官的職責、義務和權利
第七條 檢察官的職責:
(一)對法律規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
(二)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逮捕、審查起訴,代表國家進行公訴;
(三)開展公益訴訟工作;
(四)開展對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活動的監督工作;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檢察官對其職權范圍內就案件作出的決定負責。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除履行檢察職責外,還應當履行與其職務相適應的職責。
第九條 檢察官在檢察長領導下開展工作,重大辦案事項由檢察長決定。檢察長可以將部分職權委托檢察官行使,可以授權檢察官簽發法律文書。
第十條 檢察官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秉公辦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四)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保守國家秘密和檢察工作秘密,對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六)依法接受法律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
(七)通過依法辦理案件以案釋法,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法治社會建設;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檢察官享有下列權利:
(一)履行檢察官職責應當具有的職權和工作條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調離、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三)履行檢察官職責應當享有的職業保障和福利待遇;
(四)人身、財產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護;
(五)提出申訴或者控告;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章 檢察官的條件和遴選
第十二條 擔任檢察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五)具備普通高等學校法學類本科學歷并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或者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并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或者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獲得其他相應學位,并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六)從事法律工作滿五年。其中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學位,或者獲得法學博士學位的,從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別放寬至四年、三年;
(七)初任檢察官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適用前款第五項規定的學歷條件確有困難的地方,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核確定,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將擔任檢察官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學校本科畢業。
第十三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或者被仲裁委員會除名的;
(四)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條 初任檢察官采用考試、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從具備檢察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
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應當具有法學專業知識和法律職業經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應當從檢察官、法官或者其他具備檢察官條件的人員中產生。
第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檢察工作需要,從律師或者法學教學、研究人員等從事法律職業的人員中公開選拔檢察官。
除應當具備檢察官任職條件外,參加公開選拔的律師應當實際執業不少于五年,執業經驗豐富,從業聲譽良好,參加公開選拔的法學教學、研究人員應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從事教學、研究工作五年以上,有突出研究能力和相應研究成果。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負責初任檢察官人選專業能力的審核。
省級檢察官遴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應當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官代表、其他從事法律職業的人員和有關方面代表,其中檢察官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省級檢察官遴選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省級人民檢察院的內設職能部門承擔。
遴選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負責檢察官人選專業能力的審核。
第十七條 初任檢察官一般到基層人民檢察院任職。上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官一般逐級遴選;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可以從下兩級人民檢察院遴選。參加上級人民檢察院遴選的檢察官應當在下級人民檢察院擔任檢察官一定年限,并具有遴選職位相關工作經歷。
第四章 檢察官的任免
第十八條 檢察官的任免,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任免權限和程序辦理。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省級人民檢察院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依法設立作為派出機構的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派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規定任免。
第十九條 檢察官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二十條 檢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提請免除其檢察官職務:
(一)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調出所任職人民檢察院的;
(三)職務變動不需要保留檢察官職務的,或者本人申請免除檢察官職務經批準的;
(四)經考核不能勝任檢察官職務的;
(五)因健康原因長期不能履行職務的;
(六)退休的;
(七)辭職或者依法應當予以辭退的;
(八)因違紀違法不宜繼續任職的。
第二十一條 對于不具備本法規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被選舉為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有權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批準。
第二十二條 發現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任命檢察官的,任命機關應當撤銷該項任命;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的任命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的,應當要求下級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請任命機關撤銷該項任命。
第二十三條 檢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兼任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的職務,不得兼任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事業單位的職務,不得兼任律師、仲裁員和公證員。
第二十四條 檢察官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同時擔任下列職務:
(一)同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
(二)同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員;
(三)同一業務部門的檢察員;
(四)上下相鄰兩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檢察官 人民檢察院 檢察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