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聞>天下 天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第二十五條 檢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察官應當實行任職回避:
(一)擔任該檢察官所任職人民檢察院轄區內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者設立人的;
(二)在該檢察官所任職人民檢察院轄區內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訴訟案件當事人提供其他有償法律服務的。
第五章 檢察官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 檢察官實行員額制管理。檢察官員額根據案件數量、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人口數量和人民檢察院層級等因素確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實行總量控制、動態管理,優先考慮基層人民檢察院和案件數量多的人民檢察院辦案需要。
檢察官員額出現空缺的,應當按照程序及時補充。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員額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商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七條 檢察官實行單獨職務序列管理。
檢察官等級分為十二級,依次為首席大檢察官、一級大檢察官、二級大檢察官、一級高級檢察官、二級高級檢察官、三級高級檢察官、四級高級檢察官、一級檢察官、二級檢察官、三級檢察官、四級檢察官、五級檢察官。
第二十八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為首席大檢察官。
第二十九條 檢察官等級的確定,以檢察官德才表現、業務水平、檢察工作實績和工作年限等為依據。
檢察官等級晉升采取按期晉升和擇優選升相結合的方式,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一線辦案崗位檢察官可以特別選升。
第三十條 檢察官的等級設置、確定和晉升的具體辦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三十一條 初任檢察官實行統一職前培訓制度。
第三十二條 對檢察官應當有計劃地進行政治、理論和業務培訓。
檢察官的培訓應當理論聯系實際、按需施教、講求實效。
第三十三條 檢察官培訓情況,作為檢察官任職、等級晉升的依據之一。
第三十四條 檢察官培訓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培訓檢察官的任務。
第三十五條 檢察官申請辭職,應當由本人書面提出,經批準后,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免除其職務。
第三十六條 辭退檢察官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免除其職務。
辭退檢察官應當按照管理權限決定。辭退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辭退的檢察官,并列明作出決定的理由和依據。
第三十七條 檢察官從人民檢察院離任后兩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檢察官從人民檢察院離任后,不得擔任原任職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檢察官被開除后,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 檢察官因工作需要,經單位選派或者批準,可以在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協助開展實踐性教學、研究工作,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六章 檢察官的考核、獎勵和懲戒
第三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設立檢察官考評委員會,負責對本院檢察官的考核工作。
第四十條 檢察官考評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為五至九人。
檢察官考評委員會主任由本院檢察長擔任。
第四十一條 對檢察官的考核,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實行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結合。
第四十二條 對檢察官的考核內容包括:檢察工作實績、職業道德、專業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作風。重點考核檢察工作實績。
第四十三條 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
考核結果作為調整檢察官等級、工資以及檢察官獎懲、免職、降職、辭退的依據。
第四十四條 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檢察官本人。檢察官對考核結果如果有異議,可以申請復核。
第四十五條 檢察官在檢察工作中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應當給予獎勵。
第四十六條 檢察官有下列表現之一的,應當給予獎勵:
(一)公正司法,成績顯著的;
(二)總結檢察實踐經驗成果突出,對檢察工作有指導作用的;
(三)在辦理重大案件、處理突發事件和承擔專項重要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
(四)對檢察工作提出改革建議被采納,效果顯著的;
(五)提出檢察建議被采納或者開展法治宣傳、解決各類糾紛,效果顯著的;
(六)有其他功績的。
檢察官的獎勵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 檢察官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貪污受賄、徇私枉法、刑訊逼供的;
(二)隱瞞、偽造、變造、故意損毀證據、案件材料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檢察工作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四)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辦理案件的;
(五)因重大過失導致案件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拖延辦案,貽誤工作的;
(七)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八)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輸送,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九)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
(十)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
檢察官的處分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 檢察官涉嫌違紀違法,已經被立案調查、偵查,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暫時停止其履行職務。
第四十九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檢察官懲戒委員會,負責從專業角度審查認定檢察官是否存在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違反檢察職責的行為,提出構成故意違反職責、存在重大過失、存在一般過失或者沒有違反職責等審查意見。檢察官懲戒委員會提出審查意見后,人民檢察院依照有關規定作出是否予以懲戒的決定,并給予相應處理。
檢察官懲戒委員會由檢察官代表、其他從事法律職業的人員和有關方面代表組成,其中檢察官代表不少于半數。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懲戒委員會、省級檢察官懲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相關人民檢察院的內設職能部門承擔。
第五十條 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事項時,當事檢察官有權申請有關人員回避,有權進行陳述、舉證、辯解。
第五十一條 檢察官懲戒委員會作出的審查意見應當送達當事檢察官。當事檢察官對審查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懲戒委員會提出,懲戒委員會應當對異議及其理由進行審查,作出決定。
第五十二條 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事項的具體程序,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商有關部門確定。
第七章 檢察官的職業保障
第五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設立檢察官權益保障委員會,維護檢察官合法權益,保障檢察官依法履行職責。
第五十四條 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將檢察官調離檢察業務崗位:
(一)按規定需要任職回避的;
(二)按規定實行任職交流的;
(三)因機構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的;
(四)因違紀違法不適合在檢察業務崗位工作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檢察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范圍的事務。
對任何干涉檢察官辦理案件的行為,檢察官有權拒絕并予以全面如實記錄和報告;有違紀違法情形的,由有關機關根據情節輕重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行為人的責任。
第五十六條 檢察官的職業尊嚴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檢察官及其近親屬打擊報復。
對檢察官及其近親屬實施報復陷害、侮辱誹謗、暴力侵害、威脅恐嚇、滋事騷擾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依法從嚴懲治。
第五十七條 檢察官因依法履行職責遭受不實舉報、誣告陷害、侮辱誹謗,致使名譽受到損害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任。
第五十八條 檢察官因依法履行職責,本人及其近親屬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對檢察官及其近親屬采取人身保護、禁止特定人員接觸等必要保護措施。
第五十九條 檢察官實行與其職責相適應的工資制度,按照檢察官等級享有國家規定的工資待遇,并建立與公務員工資同步調整機制。
檢察官的工資制度,根據檢察工作特點,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六十條 檢察官實行定期增資制度。
經年度考核確定為優秀、稱職的,可以按照規定晉升工資檔次。
第六十一條 檢察官享受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獎金、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六十二條 檢察官因公致殘的,享受國家規定的傷殘待遇。檢察官因公犧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親屬享受國家規定的撫恤和優待。
第六十三條 檢察官的退休制度,根據檢察工作特點,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六十四條 檢察官退休后,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
第六十五條 對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檢察官權利的行為,檢察官有權提出控告。
第六十六條 對檢察官處分或者人事處理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對打擊報復的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 國家對初任檢察官實行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檢察院等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六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助理在檢察官指導下負責審查案件材料、草擬法律文書等檢察輔助事務。
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檢察官助理隊伍建設,為檢察官遴選儲備人才。
第六十九條 有關檢察官的權利、義務和管理制度,本法已有規定的,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未作規定的,適用公務員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
第七十條 本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檢察官 人民檢察院 檢察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