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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微信來請假,可以嗎?
業務員小羽為見客戶,在時間緊張的情況下,采取了在公司微信群中請假的方式,卻因違反了公司“需要以書面形式向部門領導請假”并經批準的規定,被公司以“遲到、早退10次”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后大連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判定公司行為違法,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則予以調解,雙方解除合同,但公司給予補償。(4月23日澎湃新聞)
事件雖以調解方式圓滿解決,卻也帶來了微信請假能否被認可的問題。眾所周知,微信雖然誕生時間不久,但卻在短短幾年時間里發展成國人溝通娛樂的重要工具。很多企業也紛紛建立微信群,領導在群里發布指令,員工利用微信匯報工作,方便、快捷、零成本,眾人夸贊之余亦越發習慣。但與微信普遍應用于日常生活和企業管理相對應的,卻是大多數企業規章制度仍要求請假須“以書面形式并經領導書面批準”的傳統性規定。而且,書面請假條很多時候也成為企業勝訴的利器。相形之下,微信請假記錄則保存困難、需要公證且認可度較低。
在筆者看來,首先,如果企業管理完善、人崗匹配,同時建立起和考勤掛鉤的激勵機制,員工自然會將關注點聚焦于自己能否完成本職工作,能否得到應有待遇上,當然也會考慮請假給自己帶來的利弊得失,從而理性看待自身及同事請假問題。其次,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辦理保全互聯網電子證據公證的指導意見》第四條等對微信聊天記錄直接作為證據均進行了種種限制,現實中,不少仲裁庭、人民法院也更認可公證書的效力,但伴隨時間戳、區塊鏈等電子存證方式的日益普遍應用,微信聊天記錄便捷公證的技術性障礙已在很大程度被清除。更何況,企業還完全可以通過要求員工私信請假、在員工休假結束后要求其補填書面請假單等方式,將管理規范性與現實靈活性有機結合。
時變,法亦變。在數字浪潮洶涌澎湃之下,仲裁委、人民法院紛紛出臺措施擁抱新技術的當下,企業管理方式是否也該與時俱進有所應對呢?
(作者系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博士)
編輯:位林惠
關鍵詞:請假 方式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