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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辦法》

2019年05月27日 19:23 |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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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5月27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辦法》,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落實全面從嚴治黨和從嚴管理干部要求,規范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黨內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落實新時期好干部標準,樹立正確導向,突出政治監督,從嚴查處違規用人問題和選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風,嚴肅追究失職失察責任,促進形成風清氣正的用人生態。

第三條 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堅持黨委(黨組)領導、分級負責,實事求是、依法依規,發揚民主、群眾參與,分類施策、精準有效,防治并舉、失責必究。

第四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紀檢監察機關、巡視巡察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職責。

中央組織部負責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工作的宏觀指導,地方黨委組織部和垂直管理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負責指導本地區本系統的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工作。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事業單位、群團組織、國有企業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二章 監督檢查重點內容

第六條 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情況。重點監督檢查是否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履行干部選拔任用責任,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和黨委(黨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

第七條 堅持好干部標準和樹立正確用人導向情況。重點監督檢查是否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堅持事業為上、公道正派;是否堅持新時期好干部標準,嚴把政治關、品行關、能力關、作風關、廉潔關,選拔任用忠誠干凈擔當的干部。

第八條 執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政策規定情況。重點監督檢查是否按照機構規格和職數、資格條件、工作程序選拔任用干部;是否深入考察,認真查核,對人選嚴格把關;是否嚴格執行交流、回避、任期、退休、干部選拔任用請示報告等制度規定;是否嚴格落實干部管理監督制度。

第九條 遵守組織人事紀律和匡正選人用人風氣情況。重點監督檢查是否嚴格遵守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紀律,是否采取有力措施嚴肅查處和糾正選人用人不正之風。

第十條 促進干部擔當作為情況。重點監督檢查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激勵干部擔當作為,是否對不擔當不作為的干部嚴格管理、嚴肅問責。

第三章 監督檢查工作機制

第十一條 建立健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組織監督、民主監督機制,把專項檢查與日常監督結合起來,將監督檢查貫穿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全過程。

第十二條 強化上級黨組織監督檢查。主要采取任前事項報告、“一報告兩評議”、專項檢查、離任檢查、問題核查等方式進行。

第十三條 完善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內部監督。黨委(黨組)研究干部任免事項,應當把醞釀貫穿始終,認真聽取班子成員意見。會議討論決定時,領導班子成員應當逐一發表意見,主要負責人最后表態。領導班子成員對人選意見分歧較大時,應當暫緩表決。不得以個別征求意見、領導圈閱等形式代替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 健全組織(人事)部門內部監督。選拔任用領導干部應當向干部監督機構了解情況,干部監督機構負責人列席研究討論干部任免事項會議。認真執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紀實制度,建立自查制度,每年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進行1次自查。

第十五條 拓寬群眾監督渠道。認真查核和處理群眾舉報反映的問題,定期開展分析研判,及時研究提出工作意見。自覺接受輿論監督,及時回應群眾關切。完善“12380”舉報受理平臺,提高舉報受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十六條 健全地方黨委干部選拔任用監督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加強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形成監督工作合力。聯席會議由組織部門召集,一般每年召開1次,重要情況隨時溝通。

第四章 任前事項報告

第十七條 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在事前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

(一)機構變動或者主要領導成員即將離任前提拔、調整干部的;

(二)除領導班子換屆外,一次集中調整干部數量較大或者一定時期內頻繁調整干部的;

(三)因機構改革等特殊情況暫時超職數配備干部的;

(四)黨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個別特殊需要的領導成員人選,不經民主推薦,由組織推薦提名作為考察對象的;

(五)破格、越級提拔干部的;

(六)領導干部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提拔任用的;

(七)領導干部近親屬在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系統)內提拔任用,或者在領導干部所在地區提拔擔任下一級領導職務的;

(八)國家級貧困縣、集中連片特困地區地市在完成脫貧任務前黨政正職職級晉升或者崗位變動的,以及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鄉(鎮)黨政正職任職不滿3年進行調整的;

(九)領導干部因問責引咎辭職或者被責令辭職、免職、降職、撤職,影響期滿擬重新擔任領導職務或者提拔任職的;

(十)各類高層次人才中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人員、本人已移居國(境)外的人員(含外籍專家),因工作需要在限制性崗位任職的;

(十一)干部達到任職或者退休年齡界限,需要延遲免職(退休)的;

(十二)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第十八條 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接到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后,應當認真審核研究,并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未經答復或者未經同意的人選不得提交黨委(黨組)會議討論決定。未按照規定報告或者報告后未經同意作出的干部任用決定,應當予以糾正。

編輯: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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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干部 選拔 檢查 任用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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