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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奔馳車禍不可忽視“病駕”因素
7月17日,江蘇省常州市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輛黑色奔馳車駛入非機動車道,撞上數輛電動車,導致13人受傷,其中3人搶救無效死亡。據警方最新通報,肇事者徐某某系個體修理廠的汽車補漆修理工。事發當天,徐某某駕車和妻子王某某(坐副駕)把補好油漆的奔馳小客車送還車主途中,徐某某出現暈厥,口吐帶血白沫,車輛失控。目前,事故仍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這起嚴重的車禍發生后,圍繞“誰該擔責”這個問題,很多人把注意力集中在肇事車輛上。由于肇事車輛處于剛修理完畢的交付過程中,因此有觀點認為,該擔責的主要是修理廠老板或車主。因為車輛非司機所有,且車輛剛修理完畢,車況沒法保證,車輛很可能“帶病”上路,但這應該不是司機徐某某的錯。
假如局限在車輛的角度來分析原因、劃分責任,涉事司機的確很可能不必擔責。但從駕駛人的情況來看待這起事故,就不會輕易得出這個結論。如果司機當時處于“病駕”狀態,而他事先知道自己患有《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12條規定的幾種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他就難脫干系。
司機徐某某當時出現暈厥,口吐帶血白沫等癥狀,說明他當時極可能處于生病狀態,至于他患的是哪種疾病,尚待進一步調查。就癥狀來看,不能排除徐某某患有癲癇、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目前,警方已排除了司機酒駕和毒駕的可能,但最值得懷疑的“病駕”,理應成為一個關注的重點。
車輛“帶病”上路的風險,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重視和警惕,確保車輛處于良好狀態的辦法也有不少,比如平時上路查車況、發生交通事故后檢查車輛、對車輛進行年檢等,都是減少車輛“帶病”上路的有力舉措。然而,駕駛人是否帶病上路,約束的辦法卻比較缺乏,通常只是在考駕照時進行一次象征性的體檢而已,此后對于“病駕”,鮮有上路執法等常態化約束辦法。對“病駕”的防范不力,也導致民眾對此不夠重視,明知自己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仍然開車上路的司機不在少數。
如何將預防“病駕”常態化,是社會需要思考的一個問題。交警畢竟不是醫生,無法對疾病作出判斷,司機也不是車輛,可以實現“年檢”,預防“病駕”的確存在很大的難度。
說到底,只要愿意做出嘗試和努力,辦法總是有的。比如,醫生在這方面可以發揮更大作用,當醫生發現司機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時,應該對其進行必要提醒,并向司機下達在一定條件下不得開車的醫囑。由于醫囑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司機應該遵囑行事,并承擔不遵醫囑任性“病駕”導致的后果。當然,單一的辦法或許看不到明顯效果,但這類辦法多了,“病駕”預防難題有可能因此得到化解。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病駕 車輛 司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