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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年假賠3倍工資”有助保障休假權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為全面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保障勞動者休息休假的權利和促進企業的長遠發展,正確審理年休假爭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出臺審理帶薪年休假糾紛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用人單位未安排年休假,勞動者主張按其日工資收入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法院將予以支持。(8月13日 中國江蘇網)
帶薪休假制度已經推行多年,但一直未能全面落實到位,很多用人單位都沒有認真執行,導致帶薪休假制度淪為空文,勞動者權益受到侵害。現實中,“白加黑”“996”等工作模式已常態化,很多人連雙休日都沒有享受到,更別說帶薪休假了,簡直是難以企望的奢侈品。不過,帶薪休假制度受到法律保護,用人單位違法就要接受處罰,并依法賠償勞動者的損失,這也是勞動者維權的依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明確規定:“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可見,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所發布的指導意見,乃是對相關規定的司法裁決依據,有助于各級法院理解和執行,在審理帶薪休假糾紛案件時,得以依照法律規定,積極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未休年假賠3倍工資”有法律依據,也是勞動者應得的合法權益,理應予以積極支持,指導意見公開為勞動者“撐腰”,體現了司法部門全面落實帶薪休假制度的決心,必將促進用人單位重視帶薪休假制度,在休假與賠償之間做出理性抉擇。此前,很多用人單位沒有認真落實規定,就是因糾紛調解難度大、違法成本過低,無需付出太高的代價,令用人單位無所顧忌,致使侵權行為非常普遍。
當下,我國已進入高質量發展階段,保障國民的休假時間,對推動旅游休閑經濟發展、刺激消費等,具有非常重要的促進作用。因此,應以支持“未休年假賠3倍工資”為契機,全力落實帶薪休假制度以及其他合法假期,督促用人單位履行法律義務,制定合理的工作時長模式,依法給職工放假,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休假權。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休假 勞動者 保障 用人單位 帶薪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