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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協入憲與修改章程
1980年9月10日,五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接受中共中央的建議,通過了關于修改憲法和成立憲法修改委員會的決議。1982年2月27日,在憲法修改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憲法修改委員會秘書長胡喬木作了《對憲法修改草案(討論稿)的說明》,按鄧小平關于修改全國政協章程的指示精神,他對關于政協職能入憲的問題重點作了說明。
據《胡喬木傳》編寫組檔案中保存的這次講話的記錄稿顯示,胡喬木在修改說明中說:“憲法里寫上政協的地位和作用還是第一次。有的同志建議,在憲法里應把政協怎樣發揮作用的形式寫上。我認為政協發揮作用的形式不寫上,無損于政協的地位和作用。”
對胡喬木的說明,大家表示理解。據《胡喬木傳》編寫組檔案中保存的原件復印件記錄,時任全國政協副主席劉寧一、孫起孟當時致信胡喬木說:“不少同志聽了喬木同志在憲法修改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上的說明以后,覺得很能解決問題。大家希望將喬木同志這次說明中有關政協部分的記錄,印發給政協章程修改委員會的委員。”胡喬木對隨信附來的記錄稿作了修改,并告人民日報社約孫起孟就此寫一短文。
與修憲同步,1980年9月,全國政協五屆三次會議作出修改政協章程的決議,并成立了政協章程修改委員會。11月,政協章程修改委員會對政協章程修改草案做了最后修改補充,隨后提交全國政協五屆五次會議審議通過。
經過兩年多的反復打磨,1982年12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四部憲法在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上正式通過并頒布,首次把人民政協的性質、地位和作用寫入憲法序言。(本報記者顧磊整理)
編輯:周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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