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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活埋男嬰”被棄荒山 律師:涉嫌故意殺人未遂
山東濟南兩位村民8月21日在荒山挖出一名“活埋男嬰”,引發社會關注。目前孩子情況穩定,警方已介入調查。
10月22日,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邢鑫告訴澎湃新聞,本案涉嫌故意殺人未遂。
男嬰被埋荒山后獲救,醫院并未開具死亡證明
據齊魯網10月20日報道,今年8月21日上午9點多,濟南市兩位村民相約一起上山采蘑菇時,發現一名被活埋的男嬰。兩人隨即撥打了110報警電話,隨后將男嬰送去濟南市第二婦幼保健院救治。
山東商報此前報道,10月20日下午,孩子的爺爺主動到新泰市公安局羊流派出所交代問題。孩子的爺爺稱,孩子父母生的是雙胞胎,老大很健康,這個被活埋的是老二。這對雙胞胎在當地兒童醫院出生后,老二被查患有多項疾病。家人放棄治療后,帶著孩子回了家發現孩子死亡,孩子奶奶用土辦法進行了厚葬。目前,當地派出所正在介入調查。
21日,泰安市兒童醫院負責治療雙胞胎的新生兒科主任楊震英和小兒外科副主任王磊向齊魯網記者介紹,被棄男嬰脊柱存在異常。入院后男嬰體征逐漸平穩,但男嬰父親及家屬要求出院,出院時男嬰還有呼吸,醫院也并未開具死亡證明。“當時孩子的父母和親屬有詢問過孩子以后是否會癱瘓的問題。但從我們外科來講,這名孩子還小,是不是會站不起來、癱瘓,這個概率很小。”王磊說。
據澎湃新聞此前報道,目前孩子身體狀況良好,醫藥費已花費約5萬元,均由施救者周廣義的女兒周尚紅承擔。
律師:涉嫌故意殺人未遂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邢鑫告訴澎湃新聞,本案涉嫌故意殺人未遂。
“本案中,小孩被查患有多項疾病,家人放棄治療后,在小孩沒有得到醫院確認死亡的情況下將其埋葬,存在剝奪他人生命的主觀故意的可能性。”邢鑫說,本案涉及故意殺人罪與遺棄罪的區別問題。
邢鑫解釋稱,遺棄罪的行為人的目的是逃避或向他人轉嫁撫養義務。
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遺棄罪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邢鑫認為,區分遺棄罪與以遺棄方式的故意殺人罪的關鍵點在于:行為人實施遺棄行為時,其是否考慮并給予了被害人獲得救助的機會。如果是,則可以遺棄罪定罪;否則,應當以故意殺人罪來定罪。也就是說,要考察被害人被遺置的環境和場所,能否使被害人處于一個可能在短時間內發生死亡結果的危險狀態之中。
邢鑫進一步解釋道,本案在客觀方面表現在把沒有自我能力的孩子埋在不能得到救助的荒山。而遺棄罪的行為人一般是將他人遺棄在能夠得到救助的場所。例如:別人家門口,車站,醫院,碼頭等公眾場所或其他能容易被得到求助的場所。
邢鑫表示,本案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故意 孩子 殺人 未遂 遺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