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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被埋男嬰撫養權未確定 當地稱公安部門正審查
近日,在新泰市一座荒山上,村民發現一名男嬰被埋在半米深的土坑里。男嬰救出后被送往濟南第二婦幼保健院接受治療。經救治,男嬰身體逐步恢復。該事件被廣泛關注后,孩子的爺爺主動到新泰市公安局羊流派出所交代問題。
孩子爺爺稱,孩子父母生的是雙胞胎,在當地兒童醫院出生后,老二被查出患有多項疾病。家人放棄治療后,帶著孩子回了家,后發現孩子死亡。孩子奶奶便用土辦法葬了,“直到看到電視臺報道后,才知道孩子活了,所以主動到派出所交代問題”。
27日,新泰市人民政府網站發布情況通報:新泰市羊流鎮被救嬰兒事件發生后,新泰市民政局與羊流鎮黨委政府積極展開對嬰兒的救助和后續安置工作。
據悉,男嬰被送往濟南第二婦幼保健院接受治療后,身體逐步恢復,并于24日下午,由發現并救治男嬰的村醫周女士接走照顧。據了解,周女士的父親曾表示想收養該男嬰。
隨后,有媒體報道稱,萊蕪民政局將協商讓被埋男嬰回到其親生父母身邊,因施救者周女士自己有孩子,達不到收養條件,所以不能由其收養。
萊蕪市民政局一位郝姓工作人員在接受北京青年報記者電話采訪時表示,上述說法是單純從收養法的角度做的解讀,因為目前事件處理結果還沒有最終定性,“沒有確定將孩子給誰,一切要根據新泰市民政和公安部門的處理為準,我們只是做配合。”
對此,新泰民政局的一工作人員回應稱,民政局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等工作,男嬰的事情是由公安部門負責,對于如何處理,公安部門正在審查,還沒做出決定。
律師解讀
棄嬰爺爺或面臨相應處罰
北京嘉善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常亮律師表示,針對該事件,首先孩子爺爺的行為,可能涉嫌犯罪。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遺棄嬰兒的,由公安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待公安機關調查清楚后,孩子爺爺或將面臨相應的處罰。如果有證據證明該男嬰被遺棄時仍有生命特征,作為遺棄者的孩子爺爺有可能構成遺棄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261條對遺棄罪的規定,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遺棄罪的目的是履行扶養義務的行為人企圖通過遺棄達到逃避或轉嫁由自己承擔的扶養義務,所以一般會將嬰兒遺棄于能夠獲得救助的場所。如果遺棄人將嬰兒遺棄在人跡罕至、難以得到救治的地方造成被遺棄者死亡,遺棄者則有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
同時,即使嬰兒在被棄掩埋時已經死亡,遺棄者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仍有可能違反相關治安條例、衛生條例。
而對于孩子的安置問題,常亮表示,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第26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同時,第27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目前尚無證據證明該男嬰的父母涉嫌相關犯罪、被剝奪了監護權利或喪失了撫養能力,其仍然是男嬰的法定監護人和撫養義務人,將男嬰交由其父母撫養合乎法律規定。
雖然將他人生命、身體置于危險境地,或者不救助他人生命、身體的行為也屬于“拒絕扶養”的遺棄行為。但對于男嬰父母來說,因為他們目前沒有實施具體的遺棄行為,也未就此次事件作出說明,所以尚不清楚其對于遺棄男嬰的行為是否知情或默認。應當具體查明情況,再做定論。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男嬰 遺棄 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