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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因工死亡,企業不走工傷選擇私了為哪般?
企業不告訴家屬已為其繳工傷保險,只答應賠50多萬元還遲遲不兌現
農民工工亡,企業不走工傷選擇私了為哪般?
丈夫在工作中不慎從高處墜落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對法律一無所知的妻子劉梅(化名)同意與企業私下簽訂賠償協議。但企業遲遲不兌現承諾,她開始自學法律知識,并在律師的幫助下成功維權,獲得共計126萬元賠償。
丈夫本想多賺錢養家,沒想到意外發生
3年間,劉梅經歷了太多。
據記者了解,劉梅的丈夫張明(化名)老家在安徽安慶,為了多賺錢養家,他于2016年到了千里之外的福建晉江打工,在當地一家陶瓷廠擔任電工主管。
2016年11月15日,張明與陶瓷廠簽署了書面勞動合同書,但勞動合同書并未加蓋企業公章,寫的企業名字還是原來的老企業名字,合同中明確約定張明的稅前基本工資1.5萬元。這個收入對張明來說,很有誘惑力。
但不幸的是,張明才剛干一個半月,便有噩耗襲來。2016年12月30日上午,張明在球磨車間圍墻上拆鐵架時,不慎被鐵架砸到并從高處墜落受傷,送醫途中經搶救無效于2016年12月30日中午11時43分死亡。
約定近57萬元賠償款,但企業僅給了10萬元
接到企業傳來丈夫噩耗,劉梅帶著才8歲的兒子立馬從老家安徽安慶趕往福建晉江。丈夫去世,后事咋辦?賠償咋辦?這些對于劉梅來講,都是一片空白,她的情緒也處于崩潰的邊緣。丈夫后事及賠償事項談判等就落到了張明兄妹身上了。
張家兄妹經過與企業談判,雙方于2017年1月4日簽署《調解協議書》。記者看到,調解書內容主要有三項:“廠方在協議生效時一次性支付死者家屬各項賠償費用55萬元,另承擔家屬委托的周律師律師費1萬元及交通費9000元,以上款項合計56.9萬元;廠方承擔死者火化費用;雙方無其他爭議,雙方履行該協議完畢后互不再追究對方責任”。
2017年1月6日,企業向家屬打款10萬元,但余款46.9萬元遲遲不見動靜。
劉梅有種被企業欺騙和耍弄的感覺:“協議時約定一次性全部打款,為啥只打款10萬元過來呢?與企業簽的協議雖然明顯不公,但我們也認了,既然協議都簽了,只要廠方恪守承諾,把剩余的款項如數打過來,我們也不打算追究了。”
但左等右等,余款依然杳無音訊。就在2017年春節期間,劉梅沒有心思過節,利用晚上睡不著覺的時間,開始上網學習《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此外,她也開始咨詢律師。
已給丈夫繳工傷保險,但企業卻隱瞞
2017年春節過后,企業終于來電話了,讓劉梅把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等所有資料和證件原件都郵寄給企業。
劉梅頓時心生疑慮,賠償協議都簽了字、按了手印的,還需要郵寄證件過去干啥?如果證件郵寄給了企業,不還給她怎么辦?所以,劉梅并未將證件郵寄給廠方。
另外,劉梅總覺得哪里不對勁,她在想企業是否給丈夫上過工傷保險。如果繳納了工傷保險,企業應該就不用與家屬簽署賠償協議了,直接辦理工傷保險就可以了。
劉梅決定一探究竟。2017年3月15日,她一大早就從安慶坐車出發,當晚10點左右到達福建晉江。3月16日一早,她來到晉江市人社局,查詢丈夫是否繳納了工傷保險。工作人員查詢后告知她,張明于2016年12月18日繳納了工傷保險,可以得到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喪葬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65萬多元。此外,其丈夫工傷保險繳費基數是每月2000多元,兒子按照30%的比例,可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領取撫恤金,直至年滿18歲。
這時,劉梅才知道企業隱瞞了丈夫已繳納工傷保險的事實。她轉念又想,丈夫每月實際工資是1.5萬元,如果企業按照1.5萬元基數繳納工傷保險,那么按照30%的比例,兒子每月撫恤金就有4500元,這樣兒子的基本生活才有保障。
走法律渠道維權,多獲賠近70萬元
于是劉梅找到企業理論。企業只是要求劉梅提供證件、簽字等配合企業辦理工傷保險待遇的領取手續,等企業把社保的錢拿到手后再按照原協議約定的56.9萬元數額給她。劉梅要求企業按照原協議先把56.9萬元賠償款兌現,但遭到拒絕。
劉梅這時才意識到,企業沒告訴她丈夫繳納了工傷保險,卻要她提供丈夫的材料,很可能是為了領取丈夫的工傷保險待遇,這樣不僅企業不用自己花錢,還可以賺到錢。
如果走工傷保險的話,光喪葬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就有65萬元左右,但劉梅已經與企業簽署了賠償協議,約定了各項賠償56.9萬元。如果想要這個差額就要推翻原來的賠償協議,那么原來的賠償協議能推翻嗎?
北京市常鴻律師事務所陳劍峰律師對劉梅表示,該協議應當屬于部分無效或可撤銷的協議,因為簽署協議時尚未進行工傷認定,家屬尚不確定能否認定為工傷;協議中確定賠償56.9萬元,明顯過低,顯失公平,應予以撤銷;協議簽訂后并未完全履行,用工單位不誠信、僅賠償了10萬元,違反誠實信用的民事基本原則;用工單位隱瞞繳納工傷保險的事實,屬于有意欺詐行為,協議應屬于部分無效協議。
當年5月,劉梅向晉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陶瓷企業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差額共計110余萬元。晉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和《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為由作出不予受理。
于是,劉梅向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后,經過幾次開庭和調解,最終在晉江市人民法院的努力下,企業在2018年12月同意支付劉梅因未按實際工資繳納工傷保險導致供養親屬撫恤金存在的差額51萬元。同時,劉梅也領取了社保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65萬元,再加上兒子按月領取撫恤金累計約10萬元,劉梅共獲得賠償約126萬元,比原賠償協議多出了近70萬元。近日,劉梅已經拿到了相應補償,兒子也開始按月領取撫恤金。
楊召奎
編輯:李澤杰
關鍵詞:企業 工傷 劉梅 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