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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網購“防癌保險” 患癌后 保險公司卻拒賠
女子網購“防癌保險” 患癌后 保險公司卻拒賠
在網上購買了“防癌保險”,保費才交不到兩年,就不幸患癌,保險公司卻拒賠……11月13日,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記者從成都高新法院了解到,該院近期審結了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當事人郭某于2018年在網上購買了一份保險,后生病了,保險公司卻拒絕理賠。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合同的通知無效,應向郭某支付保險金50萬元及利息。
“隱瞞病情”?
女子患癌后被拒賠
2018年4月5日,郭某通過某支付APP,向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女性高發惡性腫瘤疾病保險電子保單》,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為郭某本人,保險期為2018年4月5日至2019年4月4日,法定保險金額50萬元、保險費275元。
保單上明確指出,如專科醫生確診為原發于女性甲狀腺:氣管、支氣管、肺、胃、乳房、子宮頸的惡性腫瘤,保險公司須按保單上載明的保險金額,給付高發癌惡性腫瘤疾病保險金。
該保險公司通過智能核保系統的《健康告知》問卷,對郭某的有關健康情況進行核保,《健康告知》第一條要求,郭某告知其是否曾患有、或正在被診斷、或懷疑患有身體腫物、癌前病變,第三條要求郭某告知其是否存在腫塊超聲波檢查異常。
《健康告知》底部也載明:本人聲明針對上述問題的回答屬實,并以此作為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如有隱瞞或告知不實,影響保險公司承保決定的,所簽發的保單將視為無效,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郭某未向公司告知,其健康狀況有任何異常。
2018年12月5日,郭某被確診患有甲狀腺乳頭狀癌,并入院治療。她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要求。
2019年3月20日,保險公司通知郭某,經調查核實,郭某于2017年8月18日(投保前),存在甲狀腺結節但未如實告知的情形。保險公司即日起,通知郭某解除保險合同關系,并作拒賠處理。
法院審理
投保人履行了告知義務
成都高新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合同的通知無效,需要向郭某支付保險金50萬元及利息。
法院一審審理認為,對投保人的告知義務,應注意以下兩點:第一,保險人應該對投保人進行引導,對投保人而言,哪些是需要告知的事項難以判斷,而保險人具有保險專業知識以及豐富的經驗,應列出詢問項目,引導投保人對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重要事項進行告知。
第二,告知的事項應是投保人所明知或應知的。投保人只需要盡到善意無過錯,即使告知的情況與客觀重要事實不符,也應認為投保人完全履行了告知義務。
法官提醒,特別是在網絡保險中,由于保險銷售人員并不與投保人見面,投保人不填寫紙質投保單,保險人也不簽發紙質保險單,對保險人引導、詢問投保人的要求應當更高,詢問的內容應當全面、客觀、明確、有效,以平衡投保人在網絡保險形式下投保的不利地位。
在投保過程中,對不具備相關醫學知識的郭某,無法知曉甲狀腺結節;另一方面,郭某在投保前并未對甲狀腺的病情進行過確診,并不知曉其甲狀腺的癌變可能,應視為郭某已經履行了如實告知義務。
宣判后,在法定上訴期內,保險公司未提出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編輯:李澤杰
關鍵詞:保險公司 投保人 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