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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元首理事會莫斯科宣言
新華社莫斯科11月10日電
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元首理事會莫斯科宣言
上海合作組織(以下稱“上合組織”或“本組織”)成員國領導人于2020年11月10日以視頻方式舉行元首理事會會議,并發表宣言如下:
國際關系正經歷深刻演變,新政治和經濟中心影響力不斷增強,進一步推動國際格局朝著多極化方向發展。與此同時,以尊重和遵守國際法公認準則為基礎的當代國際關系體系中國際安全挑戰與威脅日益增多,多極化進程受阻,國際經濟關系政治化和國際金融機構改革缺乏實質進展,新冠肺炎疫情對全球政治、經濟、社會的影響嚴重威脅世界經濟可持續發展。
成員國指出,2020年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勝利75周年和聯合國成立75周年。抗擊納粹主義、法西斯主義和軍國主義的偉大勝利對推動世界歷史進程、維護安全穩定具有重要意義,構建了穩定的保障人類和平發展的國際關系體系。今日發表的慶祝偉大勝利75周年的聲明,鮮明堅定地展現了團結、友誼和相互理解,是對各國人民豐功偉績的永久銘記。元首們深切緬懷并高度評價同反法西斯同盟并肩作戰的各國人民建立的功勛,他們以巨大犧牲為代價,贏得了反納粹主義、法西斯主義和軍國主義的勝利。
成員國將繼續推動上合組織發揮支柱作用,以《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為基礎,構建更具代表性和更加公平的國際秩序,尊重文明多樣性和各國人民自主選擇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道路,建立平等伙伴關系,維護平等、共同、不可分割、綜合、合作、可持續安全,落實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逐步實現上合組織地區發展繁榮。成員國將加強政治對話、協作和協調,推進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交流與合作,鼓勵治國理政經驗交流。
成員國重申,堅定支持聯合國作為綜合性多邊組織,在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推動全球發展、促進和保護人權方面所發揮的中心協調作用。
成員國倡導在公認的國際法準則、多邊主義、平等和不可分割的安全、反對沖突和對抗的基礎上構建多極化世界秩序,鞏固全球和地區安全與穩定。考慮到上合組織成員國的意見,各方重申,倡議推動建設相互尊重、公平正義、合作共贏的新型國際關系,形成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共同理念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上合組織作為當今國際關系體系中有影響力和負責任的參與者,將繼續為維護和平與安全作出貢獻,遵循平等、尊重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干涉內政、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等原則,通過政治外交手段解決國際和地區沖突。成員國遵循互信、互利、平等、協商、尊重多樣文明、謀求共同發展的原則(“上海精神”)以及《上合組織憲章》《上合組織成員國長期睦鄰友好合作條約》《上合組織至2025年發展戰略》和《上合組織成員國多邊經貿合作綱要》的宗旨和任務,愿進一步加強政策溝通、安全合作、貿易暢通、資金融通、民心相通。
安全合作
成員國指出,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非法販運麻醉藥品、跨國有組織犯罪、網絡犯罪等國際安全挑戰和威脅日益加劇并相互交織。成員國重申聯合國的中心協調作用,支持在遵守國際法和尊重各國國內法律基礎上加大協調行動,減少上述威脅。
為此,成員國歡迎第73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實現無恐怖主義世界行為準則》。
成員國重申在敘利亞問題上的共同立場,強調在維護敘利亞主權、獨立和領土完整基礎上開展對話是解決敘利亞問題的唯一出路。成員國支持推進“敘人主導,敘人所有”的包容性政治進程、尋求符合敘利亞和國際社會利益的解決方案,首先是停止敘境內恐怖勢力活動。成員國強調,加大援助敘利亞戰后重建的國際努力十分重要,應協助難民和敘境內流民返回家園。
成員國支持繼續落實《上合組織成員國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2019年至2021年合作綱要》,采取共同措施,查明并切斷恐怖分子參與恐怖活動,以及涉嫌參與恐怖、分裂和極端活動人員滲透至上合組織成員國境內的渠道。
成員國支持上合組織同聯合國不斷深化反恐合作,包括落實聯合國專門機構應成員國要求提供的技術援助項目,歡迎上合組織地區反恐怖機構與聯合國反恐怖主義辦公室、聯合國安理會反恐委員會執行局簽署諒解備忘錄,各方呼吁在協商一致基礎上盡快通過《聯合國全面反恐公約》。
成員國強調,上合組織地區反恐怖機構在本地區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方面發揮著特殊作用。
成員國高度評價“團結協作2019-2021”第一、第二階段邊防特別行動,成員國主管機關“薩雷阿爾卡-2019”聯合反恐演習,“廈門-2019”網絡反恐聯合演習,肯定定期舉行“和平使命”成員國武裝力量聯合反恐軍事演習的意義。
成員國歡迎塔吉克斯坦共和國通過定期在杜尚別舉辦高級別國際會議(杜尚別進程),為推進中亞地區打擊恐怖主義及恐怖主義融資合作所作的努力。
成員國強調,必須加強合作共同防范和阻止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思想的傳播。成員國堅信,散布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思想,為其提供任何形式的信息支持,宣揚恐怖主義并為其開脫,將為社會極端思潮蔓延、恐怖組織招募成員創造條件。
成員國指出,從武裝沖突地區接回本國公民,其中主要是婦女和兒童,是一項人道主義行動。各方高度重視采取措施幫助恐怖主義受害者重新回歸、融入社會,但上述措施不應撤銷或取代根據國內法律對參與恐怖活動人員提起刑事訴訟。
成員國認為,落實聯合國大會和安理會有關打擊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的決議、《聯合國全球反恐戰略》具有重要意義,同時要兼顧各國經驗和國情,著重強調2019年生效的《上合組織反極端主義公約》的重要性。
成員國強調,國際社會共同努力,阻止招募青年人參與恐怖、分裂和極端組織活動十分重要。成員國將繼續落實2018年6月10日在青島簽署的《上合組織成員國元首致青年寄語》及其實施綱要,高度重視禁止宗教不寬容、排外心理和種族歧視思想傳播。
成員國在承認各國及其主管部門在打擊利用互聯網傳播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思想及利用信息通信技術實現恐怖目的方面領導作用的前提下,強調根據國際法準則制定打擊網絡傳播非法內容的先進做法和統一標準具有重要意義。
成員國對包括非法生產、販運、濫用阿片及其他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在內的世界毒品問題表示關切。成員國愿在專門國際場合討論應對全球毒品威脅的具體合作方向時協同努力。
成員國認為,非法種植、生產和擴散麻醉藥品、精神藥物及其前體,包括來自阿富汗的毒品,嚴重威脅國際和地區安全與穩定。成員國對毒品犯罪與恐怖主義相互交織,包括以毒資恐等問題尤表關切。
成員國將堅定維護和鞏固以《經一九七二年議定書修正的一九六一年麻醉品單一公約》《一九七一年精神藥物公約》和《一九八八年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為基礎的現行國際禁毒體制,共同打擊宣傳毒品消費和非醫療使用麻醉品合法化的企圖。
成員國支持同有關國家、國際和地區組織及機構深化合作,在各國責任共擔原則基礎上,共同應對全球和地區毒品威脅。強調其核心任務是全面有效落實《2018-2023年上合組織成員國禁毒戰略》及其落實行動計劃、《上合組織預防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濫用構想》。
成員國認為,聯合國三大禁毒公約及其他相關法律文件十分重要,應采取措施建立有效工作機制,共同應對毒品威脅,禁止麻醉藥品、精神藥物及其前體的種植、生產和非法販運,包括研究在杜尚別建立上合組織禁毒中心的構想草案。
成員國支持上合組織同聯合國毒品與犯罪問題辦公室開展建設性對話并繼續共同舉辦活動。成員國將在聯合國麻醉品委員會和其他多邊專業國際論壇框架內協調立場。
成員國認為,毒品合法化嚴重損害聯合國三大禁毒公約基礎,將共同抵制非醫療使用麻醉藥品合法化的企圖。
成員國愿同相關國家和國際組織在打擊非法販運麻醉藥品領域開展互利合作,認為有必要研究制定上合組織秘書處同中亞地區禁毒信息協調中心諒解備忘錄,支持雙方開展合作、交流經驗和成功實踐。
成員國積極評價2020年3月2日在維也納舉行的聯合國麻醉品委員會第63次會議期間,上合組織同聯合國共同舉辦“聯合國和上合組織應對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威脅:打擊通過暗網販運毒品”高級別聯合活動,支持《巴黎公約》倡議。
成員國注意到2020年5月23日至27日俄羅斯聯邦主辦的“蛛網”禁毒行動成果,愿繼續共同開展該行動。
成員國高度重視切斷毒品貿易資金來源,認為應同時考慮到其與其他有組織犯罪和恐怖活動的相互關聯。
成員國認為,在上合組織框架內打擊有組織犯罪和經濟犯罪是本組織當務之急,建立該領域國際合作補充機制有助于加強能力建設,提升本組織合作潛力,共同應對新的挑戰和威脅。
成員國注意到吉爾吉斯共和國關于建立打擊經濟犯罪會議機制的倡議。
成員國指出,任何形式的腐敗均威脅國家和地區安全,導致國家治理效率降低,對各國國際形象和投資吸引力產生消極影響,阻礙各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成員國支持進一步加強反腐敗領域國際合作,提高聯合國在全球反腐敗治理中的權威和作用,支持聯合國相關公約。
成員國堅定支持維護和加強現有支持全球穩定和管控武器的原則和機制,對破壞上述機制的單邊行為表示憂慮,對終止1987年簽署的《美蘇關于消除中程和中短程導彈條約》(中導條約)表示遺憾。
成員國將繼續在裁軍、軍控、核不擴散、和平利用核能領域開展合作,通過政治外交手段應對核不擴散體系面臨的全球和地區挑戰。
成員國重申,個別國家或國家集團單方面不受限制地加強全球反導系統將危害國際安全與穩定。成員國認為,不能以損害其他國家安全為代價保障自身安全。
成員國支持防止外空武器化,認為嚴格遵循和平利用外空的現行法律體系至關重要,強調有必要簽署具有強制性法律效力的國際文書,提高透明度,為防止外空軍備競賽和首先在外空放置武器提供有力保障。成員國歡迎聯合國政府專家組就上述文件實質性要素進行審議并提出建議。
成員國特別指出,作為全球安全體系的重要支撐之一,《禁止生物武器公約》意義重大。強調應恪守《禁止生物武器公約》,通過含有有效核查機制的公約議定書。成員國反對建立任何與《公約》功能重復的機制,包括涉及聯合國安理會職能。
成員國強調,為應對化學、生物恐怖主義威脅,應在裁軍談判會議上啟動《打擊生化恐怖主義行為國際公約》多邊談判。
成員國呼吁《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各締約方全面履行公約,使其成為裁軍和防擴散領域的有效機制。成員國強調盡快銷毀所有已宣布的庫存化學武器十分重要。
成員國重申支持禁止化學武器組織,支持通過協商決策,彌合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的內部分裂,確保組織完整性并根據公約有效開展工作。
成員國認為,繼續執行伊朗核問題全面協議至關重要,呼吁相關各方根據聯合國安理會第2231號決議嚴格履行自身義務,確保協議完整有效執行。
作為《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締約國的上合組織成員國,一貫主張恪守條約規定,全面平衡推動落實條約各項宗旨和原則,鞏固全球核不擴散體系,推進核裁軍進程,推動和平利用核能領域平等互利合作。
成員國認為,《中亞無核武器區條約》議定書對所有締約方盡快生效將為維護地區安全、鞏固全球核不擴散體系作出重要貢獻。
成員國強調,現代信息通信技術為全人類發展創造新的優勢和前景。反對以任何借口采取歧視性做法,阻礙數字經濟和通信技術發展。有必要在聯合國主導下制定各方普遍接受的信息空間負責任國家行為規則、原則和規范,促進數字經濟和通信技術發展,防止利用信息技術威脅世界和平、安全和穩定。成員國將繼續加強該領域合作,在國際平臺加強協調,保障上合組織地區信息安全。上合組織成員國元首理事會關于保障國際信息安全領域合作的聲明闡述了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吉爾吉斯共和國、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俄羅斯聯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繼續開展該領域合作的共同立場。
成員國認為,制定《上合組織成員國保障國際信息安全合作計劃》有利于進一步促進該領域合作。
成員國認為,盡快解決阿富汗問題是維護和鞏固上合組織地區安全與穩定的重要因素之一。成員國支持阿富汗伊斯蘭共和國政府和人民為重建和平,促進經濟發展,打擊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毒品犯罪所作努力。成員國強調,政治對話和“阿人主導,阿人所有”的包容性和解進程是解決阿富汗問題的唯一出路,呼吁有關各方和國際組織在聯合國中心協調作用下加強合作,實現該國穩定與發展。為此,在“上合組織-阿富汗聯絡組”、阿富汗問題莫斯科模式等各類多邊機制內繼續開展合作十分重要。
成員國歡迎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旨在擴大涉阿富汗地區合作的2020年“亞洲之心”伊斯坦布爾進程共同主席國工作,歡迎擬在杜尚別舉行該機制第九次部長級會議。
成員國指出,世界局勢快速演變,地區國家面臨制定加強信任與合作共同措施的新任務。鑒此,成員國重申上合組織有必要同亞信進一步加強聯系。
成員國歡迎2020年9月29日以視頻方式舉行的上合組織論壇第15次會議成果,認為上合組織論壇是具有專家咨商性質的社會性機制,進一步發展該論壇具有重要意義。
議會合作
成員國認為,加強立法機構間聯系與合作,交流治國理政經驗十分重要。
司法合作
成員國高度評價2019年6月17日至19日在索契、2020年10月30日在努爾蘇丹舉行的上合組織成員國最高法院院長會議成果,認為該機制是開展有效合作的堅實平臺,有利于共同保障公民權利和自由、維護公平和法制,推動成員國法院統一觀點,探索解決地區司法體系所面臨挑戰的路徑,提高法院合作效率,為深化司法改革創造條件。成員國確信,最高法院間的有效合作將鞏固并促進上合組織成員國間的相互信任、睦鄰友好和互利合作。
經貿合作
成員國強調,繼續完善全球經濟治理體系十分重要,將繼續維護和鞏固以世界貿易組織為核心,以規則為基礎的開放、透明、公正、包容、非歧視的多邊貿易體制,促進開放型世界經濟,反對破壞多邊貿易體制、威脅世界經濟的單邊貿易保護主義行為。
成員國認為,世界貿易組織是討論國際貿易議題、制定多邊貿易規則的重要平臺,強調有必要盡快對世貿組織進行包容性改革,以推動其自身發展,適應當今經濟形勢,并有效應對當前和未來挑戰,推動其有效履行監督、談判、爭端解決等職能。成員國強調,應履行世貿組織規定的各項義務。成員國將在世貿組織部長級會議上就多邊貿易規則問題協調立場。
成員國認為提高人民福祉和生活水平是優先任務,并注意到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關于建立減貧專門工作組的倡議。
成員國一致同意,繼續加強貿易、產能、交通、能源、金融、投資、農業、海關、電信、信息技術、創新及其他共同感興趣領域的合作,實現開放、包容、創新、綠色、可持續發展。
成員國將繼續致力于為上合組織地區經貿和投資合作創造良好條件,以逐步實現《上合組織憲章》規定的商品、資本、服務和技術的自由流通。成員國支持根據2018年6月10日《上合組織成員國元首關于貿易便利化的聯合聲明》,進一步制定地區貿易便利化解決方案。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吉爾吉斯共和國、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俄羅斯聯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國、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的“一帶一路”倡議,肯定各方為共同實施“一帶一路”倡議,包括為促進“一帶一路”建設與歐亞經濟聯盟建設對接所做工作。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成員國 組織 合組 合作 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