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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專門協商機構運行機理建設
所謂機理,是指為實現某一特定功能,一定的系統結構中各要素的內在工作方式以及諸要素在一定環境條件下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的運行規則和原理。全國政協主席汪洋明確指出,要加強專門協商機構運行機理等問題的理論研究和闡釋。加強運行機理建設,就是從專門協商機構的定位出發,要求人民政協適應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迫切需要,強化使命擔當,把加強專門協商機構建設、發揮好專門協商機構作用作為主責主業和著力重點,切實把人民政協的制度優勢轉化為國家治理效能。
聚合協商力量構建對話格局,夯實專門協商機構“能協商”的主體基礎。協商主體包括政協委員個體或界別、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等政協參與方,包括黨委政府的領導班子成員、職能部門,包括接受特邀的專家學者與利益相關的人民群眾等。協商可由政協發起并組織,黨委、人大、政府、基層、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也可根據需要委托政協開展協商活動。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公報指出,必須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社會治理體系。人民政協一頭連著黨委政府、一頭連著界別群眾,能夠在社會治理體系的民主協商這個環節發揮重要作用,為黨領導人民有效治理國家厚植政治基礎、社會基礎。因此,要積極構建黨委統一領導、政府大力支持、政協精心籌辦、群眾深度參與的協商格局,開通各方面對話交流、懇談溝通的“直通車”,在服務改革發展的實踐中彰顯人民政協專門協商機構的獨特優勢。
健全協商機制遴選重要議題,堅持專門協商機構“應協商”的原則標準。發揮專門協商機構作用,必須制定政協協商工作規則,建立起一整套工作制度、運行機制和質量標準體系,把協商互動列為各類協商會議和活動的必要環節,讓協商務實有效、有章可循、渠道暢通。因此,要完善協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的落實機制,對協商的參加范圍、討論原則、基本程序、交流方式等作出規定,對明確規定需要在政協協商的事項必須經協商后進行決策;要緊扣黨政工作的要事、民生改善的實事、社會治理的難事,采取黨政點題、委員征題、群眾出題等形式,選準協商議題、明確協商主體、充實協商內容、達成協商實效。
明確協商程序開展專題調研,體現專門協商機構“會協商”的基本要求。協商實效性是通過協商過程的所有環節得到體現和實現的,使其覆蓋議題設置、協商發起、對話展開、協商結論、進入決策等環節。專門協商機構的話語權和影響力,很大程度上來自政協界別和委員所提意見建議的高質量和可行性,來自對社會民生問題的正確見解。發揮專門協商機構作用,要完善扎實調研掌握實情、暢通渠道搭建橋梁、嚴謹務實資政建言、拓展平臺有序參與的協商程序,以黨委政府和政協之間以及委員、群眾和職能部門之間的順暢溝通為保障,以扎實的調研、座談為基礎,以有專家學者參與、有專題研究論證為支撐,高度重視和落實政協組織通過大量調查研究形成的建議案、調研報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推動“政治協商納入決策程序”的規定和“三在前、三在先”原則的有效落實。
培育協商文化發揮治理效能,營造專門協商機構“愿協商”的良好氛圍。人民政協要發揮好專門協商機構的作用,就要注重培育協商文化,營造良好協商氛圍,堅持“有事好商量、眾人的事由眾人商量”。要把充分發揚民主與正確實行集中、有序政治參與有機結合起來,通過制度運行、民主程序和有效工作,努力形成既暢所欲言、各抒己見,又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良好氛圍,使社會各群體中的意見、愿望和訴求通過政協的渠道得到系統、完整的反映,使社會各界人士在民主、平等、真誠的協商討論中增進共識,讓協商過程真正體現平等、保證有序、飽含真誠,真正做到相互尊重、平等協商而不強加于人,遵循規則、有序協商而不各說各話,體諒包容、真誠協商而不偏激偏執。
拓展協商載體完善協商形式,掌握專門協商機構“懂協商”的專門藝術。科學技術迅猛發展,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民主實踐中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參與不廣泛的問題,從而為協商民主實踐提供數據化支撐。人民政協要充分利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進一步創新協商技術形式,給協商安上科學技術的翅膀。要建立健全以全體會議為龍頭,以專題議政性常委會會議、主席會議為重點,以主席專題協商座談會等為補充的多層次、常態化協商議政體系,不斷完善會議協商、書面協商、現場協商、網絡協商等多種形式,實現面對面溝通協商、點對點互動協商、場內場外聯動協商,形成會上會下廣納群言、線上線下同步討論的生動局面;熟練掌握專門協商藝術,真正做到“懂政協、會協商、善議政”,建言建在需要時、議政議在點子上、監督監在關鍵處,做到合情合勢、言之有效。
堅持質量導向推動成果轉化,彰顯專門協商機構“真協商”的治理成效。發揮好專門協商機構作用,需對協商成果持續進行跟蹤、反饋、回訪,定期回顧已辦“議題”落實情況,促進協商成果的采納與反饋,推動協商議題進一步辦理落實。只有堅持把質量導向、效果導向放在更加突出位置,把提質增效貫穿履職全過程和各方面,健全協商議政質量體系和評價標準,務實開展調研、視察、協商、行動、回訪,通過協調政府職能部門辦理協商成果、組織各方力量回訪視察協商成果、借助專業機構調查評估協商成果、規范報送方式對外宣傳協商成果,不斷提高政協建言資政的含金量,才能推動協商成果落地、落實、落細,真正使協商從注重“做了什么”“做了多少”向“做出了什么效果”轉變。
(作者系中央社會主義學院學報編輯部副編審)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協商 專門 商機 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