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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農村土地確權登記和相關法律問題與對策”雙周協商座談會發言摘登
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長、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管理委員會主席王俊峰:
從法律層面明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確權
農村土地確權登記對建立產權明晰、權能明確、權益保障、流轉順暢、分配合理的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其中有幾點需要關注的法律問題。
一、 集中居住區土地確權問題。一些地方推行合村并組建設集中居住區,往往導致集體土地所有權界線發生變化。然而《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并沒有對此作出規定。對此,成都市一些區縣開展土地綜合整治工作時進行了探索,在村民議事會中進行了明確:在同一組集體經濟組織內實施的土地整理項目,不涉及土地所有權調整,舊宅基地復耕后歸原宅基地農戶,給集中居住區農戶發放宅基地使用權;集中居住區是跨組的,土地所有權確權給村集體,跨村的土地所有權確權給鄉鎮集體,同時給集中居住區農戶發放宅基地使用證。
二、 戶口遷出后的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問題。根據《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規定,戶口遷出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在一定條件下仍享有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權。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如果村民全家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其原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會面臨改變。建議城鄉統一戶口登記制度建立后,不應再以戶口作為宅基地、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的依據。
全國政協委員、四川省統計局副局長梁偉華:
讓農村產權確權成果在政府引導下在市場流動中實現增值
當前,農村產權確權工作存在農村產權權屬不明晰、政策法規“紅線制約”、交易服務體系建設滯后、融資化險能力較差等問題。對此,政府應當積極推動農村產權規范、有序流轉,讓農村產權確權成果在政府引導下,在市場流動中實現增值。
一、 破除政策限制,讓產權流轉?,F行一些法律法規對農村產權流轉進行了諸多限制。如限制了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明確了用于非農建設必須通過征地程序。另外,明確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二、 打消群眾顧慮,讓群眾敢流轉。農村產權確權與流轉,農民有三怕:一怕既失地又失權;二怕既失地又失錢;三怕既失生產又失發展。因此,要用法律形式將農戶承包經營權長期固定下來,成為一項不可剝奪的基本權利。
三、 提振發展信心,讓業主想流轉。一是向規模要效益,推動土地適度集中、規模種植。二是向科技要效益。建立職業農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育相關政策和制度。三是向品牌要效益,扶持發展有地理標志、有文化內涵的健康品牌。四是向效率要效益。推動農業機械化運用水平。五是向補貼要效益??茖W制定農業發展精準補貼政策和糧食收益補償制度。
四、 搭建流轉平臺,讓產權規范流轉。建立集信息綜合、產權收儲、流轉交易、價格評估、抵押擔保、風險防患、糾紛仲裁等于一體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體系,實現農村產權公益性、市場化交易流轉。
五、 強化保障措施,讓產權有效流轉。一是強化政策保障,二是強化風險保障,三是強化金融保障,四是強化項目保障。
全國政協委員、吉林省政協副主席、吉林省教育廳廳長張伯軍:
修訂完善農村土地確權登記工作法律配套體系
目前,我國農村土地確權登記工作存在多地、少地、無地等權屬爭議和土地產權交易保障缺失、繼承關系不清等問題;放活土地承包經營權,完善承包經營權繼承認定等方面有制度配套要求;相關政策放開后,潛在的分配失調、多次流轉等矛盾的出現,給土地確權、流轉、保護等帶來一系列不可預見的后果。為此建議:
一、 修訂并完善法律配套體系。建議修改民法通則與土地管理法,規定集體所有土地屬于集體成員集體所有,與物權法保持統一。適時修改物權法和擔保法中“耕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規定,認定并規范承包土地的抵押流轉方式。規范并明晰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農戶與集體成員之間的關系,明確農村土地確權的主體資格,進一步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退出補償機制。
二、 加強法律的預見和研判。一是明晰土地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三權分置”的內容。細化物權法、土地承包法中的權能規定,如“承包權”包括承包資格權、獲取土地征收補償權、退出權等;“經營權”包括自主經營權、獲取生產補貼權等。二是進一步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三是完善承包土地流轉的評估驗收機制,保護現有耕地。
三、 強化法律落實與管理創新。應利用這次土地確權的機遇,豐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村民會議的形式和內容,依托村組議事會,村人治村,規范“因組施策、一組一議”的確權模式。同時,以“基層議定、上級審核”方式認定確權方案,將政府引導和基層民主協商相結合,促進村民自治的自我發育與完善。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土地 農村 確權 承包 流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