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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步推進農村土地確權登記保障農民權益維護農村和諧穩定

全國政協 “農村土地確權登記和相關法律問題與對策” 雙周協商座談會發言摘登

2015年07月06日 09:59 | 來源:人民政協網-人民政協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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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發言

 

  全國政協委員、江西省政協原主席傅克誠:依法依規推進農村土地確權登記工作

  全國政協提案委員會調研組赴廣東、浙江兩省對“農村土地確權登記中的法律問題與對策”進行調研時了解到,各級黨委政府按照中央要求,在試點基礎上積極穩妥推進農村土地確權登記工作。由于農村情況千差萬別,工作中還存在諸多問題,特別是法律缺失問題應引起重視。就農村土地確權登記工作中的法律問題提三點意見和建議:

一、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成員界定的法律問題。目前全國近半數農村村、組都成立了各類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國家層面至今沒有專門立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權利和義務不明確,部分農村集體資產產權模糊、管理不善等問題較為突出,直接影響土地確權登記工作。同時各地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界定要求迫切。建議抓緊制定出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明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理順農村基層組織管理體制。鑒于立法過程很長,可考慮先對集體經濟組織及成員資格認定作出原則性、方向性規定。

二、 明確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長久不變的具體含義和實現形式的問題。在土地確權登記工作中,基層干部群眾對“長久不變”的具體含義不清,做法各異。建議“長久不變”分階段實現:一是在第二輪承包到期后,允許在嚴格調整程序條件下“大穩定、小調整”,保持政策連續性。二是參照現行法律,土地承包期應與林地承包權年限、城鎮居住用地使用權的規定相一致,為70年,同時盡快修改土地承包期30年不變的法律規定。

三、 進城農戶承包地處置和承包地撂荒等相關法律問題。建議:一是對進城農戶承包的土地處置政策和法律要充分銜接好,并尊重承包方意愿。可探索建立進城農戶承包地有償退出機制,支持集體經濟組織有償收儲農戶退出的承包地。二是在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對承包地撂荒問題提出防范措施,加強監督,促其流轉。

 

  全國政協常委、全國政協副秘書長何丕潔: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認定條件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認定,是農村產權制度改革中的基礎性問題,也是確權登記工作中普遍遇到的難題。

  目前,我國法律尚未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概念以及其資格的認定問題給出具體解釋,造成相關法規條文不具體和不可執行。當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認定,受當地鄉規民約、傳統觀念和歷史習慣等因素影響較大,在某些特殊人群身份認定上有較大差異,由此引發的問題不利于確權登記工作的順利推進。為此,建議:

一、 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內涵外延及其權能。建議以法律條文形式,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內涵外延及其權能。并以此為準繩,修訂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有關農民集體的表述,規范“農民集體”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使用,厘清村委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關系。建議將土地等集體資產的管理權完全歸屬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而村委會主要承擔公共服務職能。

二、 盡快研究出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認定標準。建議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出臺地方性法規或規范性文件,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條件,規范成員資格認定和取消、登記、變更等程序。待條件成熟后,由全國人大出臺原則性的認定標準。

三、 修改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杜絕侵犯權益的行為。一是建議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中“對全家遷入設區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規定,以落實國家相關文件中提出的“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的要求。二是建議在全國人大制定法律作出明確規定之前,當事人不服身份認定結果并提起訴訟的,或村民自治組織難以作出身份認定的,可由人民法院依照現行法律作出裁定。

 

編輯:薛鑫

關鍵詞:全國政協 “農村土地確權登記和相關法律問題與對策” 雙周協商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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