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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穗豐入局
新中國大廈查封10年之后,2009年8月,廣州市政府決定將其拍賣,然而,拍賣三次均流拍。
原來,潘維曦潛逃香港期間,一個叫宋志永的人進入新中國大廈。潘維曦在訊問筆錄中交待曾提供宋志永2000萬至3000萬元的活動資金,供其運作大廈“以租金償還退賠款”的方案。由于宋能擺平很多事,勢力不斷壯大。荔灣區法院拍賣新中國大廈的消息傳出后,宋志永又開始運作此事。
潘維曦在一份訊問筆錄(2013年9月18日)中說,當時場主們成立了一個公司參與競拍,并交納了保證金,宋志永說他有關系可以把拍賣價格壓低一點,大家就決定拍賣的時候不舉牌,于是第一次拍賣沒有成功。第二次拍賣價格公布時,印象中少了一億多元。此后,宋志永出價2億元買斷潘維曦在新中國大廈的利益,潘不參與競拍。2010年4月,兩人完成了這筆交易。
多份訊問筆錄顯示,最終,宋志永的公司沒能湊齊足夠的資金獲得新中國大廈。
三次流拍之后,2010年7月21日,不明就里的廣東金穗豐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穗豐公司”)以保留價9.74億元買下了新中國大廈的整體項目,并需要按政府核定的金額補繳土地出讓金及滯納金,同時承擔大廈后續建設資金。
讓金穗豐公司董事許俊豪始料未及的是,公司花了10億元(包括補繳出讓金、滯納金、完善大廈未建設樓層,實際支出約15億元)買來的大廈,將近一年,連門都進不去。
許俊豪對一件事印象深刻:在購買前的調查中,他也專門咨詢了當時在新中國大廈很有名氣的“能人”宋志永。
許俊豪不知道的是,為保證獲取非法利益,潘維曦早就完成了布局。
原來,1999年9月21日,潘維曦逃亡香港后,仍通過中怡物業公司控制新中國大廈。不過,此時的潘維曦用的是另外一個身份,名字是“潘偉明”。
工商登記表明,中怡公司成立于1998年6月,潘偉明是法定代表人。
1998年8月28日,潘維曦代表國商公司,潘偉明代表中怡公司,自己和自己簽署了一份《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由中怡公司管理新中國大廈的物業。
潘偉明即潘維曦,這并不是什么秘密。警方的《在逃人員登記信息表》明確記載,潘維曦別名“潘偉明”。然而,中怡公司始終沒有受到清查。
潘維曦逃亡香港后,曾于2002年3月因觸犯香港法律被判入獄21個月。但中怡公司文件顯示,2004年到2010年,潘偉明一直在用“潘維曦”的名義簽署中怡公司文件,內容涉及人事任免、財務審批、管理決策等。他最后的簽名是2010年5月16日,“批準公司白蟻防治費用”。
中怡公司強烈抵制金穗豐公司接管中國大廈。金穗豐公司被迫起訴,勝訴后仍不能進入。2011年4月13日,荔灣區法院強制執行,驅離中怡公司。
4月15日,廣州華翼房地產顧問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涂永強等帶領60余人到新中國大廈停車場入口,手持扁擔、棒球棍等追打金穗豐員工,造成6人輕傷、35人輕微傷。涂永強犯聚眾擾亂公共秩序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另外幾人也被判刑。
然而,相比數不清的虛假合同、倒簽合同,這些沖突帶來的麻煩幾乎可以忽略不計。
金穗豐公司發現,即使接管新中國大廈,他們也無法收取租金,因為大廈中的鋪位已經被不同的公司出租,租期最長的竟然到了2027年。
原來,新中國大廈拍賣前,荔灣區法院貼出公告,要求新中國大廈的業主將合同拿到法院備案。由此,大量虛假合同、倒簽合同被炮制出來,成為牟取暴利的借口。
在2013年10月10日的一份訊問筆錄中,潘維曦稱,2008年下半年,法院出了關于對新中國大廈進行處理的公告,需要各場主拿合同去備案,于是很多場主就來香港找我幫他們簽一份延長租期的合同,合同的落款時間都寫到2008年之前。
莫建明,廣州市荔灣區法院執行局審判員,2000年6月至2013年11月負責辦理新中國大廈系列執行案件。因收受中怡公司等賄賂123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2007年8月,莫建明在新中國大廈貼出公告,要求各公司將與國商公司的租金合同上交法院,法院憑租賃合同確定具體租金金額。
莫建明稱,自己不需要核實合同的有效性。“工作組有過討論,結論是法院不需要核實合同的有效性,但在拍賣公告、變賣公告中要注明有瑕疵,告知買受人,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其實,對虛假合同,莫建明心里是非常清楚的。
判決書記載了他的供詞:均盛公司負責人鄭永遠與國商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以及沈平移交給其的租賃合同,租金金額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存在陰陽合同的問題。這導致了租金提取金額也相應較少,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其收取鄭永遠、沈平等人的錢財后,沒有采取相應措施,放任不理,仍然按照合同上的金額來提取租金。
但也不能說莫建明對工作完全不負責任。判決書記載,其每一年的工作報告,都曾向中院、政法委和工作小組請示,報告發現有人使用國商公司的公章簽訂租賃合同并交納租金。同時報告存在陰陽合同的問題。
正如宋志永在訊問筆錄(2013年12月19日)所說:“其實新中國大廈拍賣執行是一件很簡單的事,就是有一些人利用手中的權力,將一件極簡單的事搞亂,從中漁利。”
編輯:王瀝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