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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了之局
2015年4月21日,廣州市海珠區法院開庭審理以宋志永為首的新中國大廈涉黑團伙20名成員,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等的案件。在連審8天后,于4月28日結束一審。
庭審期間,本案的受害人之一廣東金穗豐公司向廣州市公安局等多個部門舉報反映,認為該案的主犯潘維曦、宋志永等6人有多項重大的犯罪行為被遺漏,而且因他們的犯罪活動而遺留給新中國大廈的一系列的問題,比如大廈的違建問題、大廈產權確認問題、拆遷戶的安置補償問題、被虛假合同、倒簽合同綁架而繼續霸占的大量鋪位無法收回的問題,至今均懸而未決。
金穗豐公司稱,他們既是“4·15事件”受到暴力襲擊的一方,也是潘維曦、宋志永等人用虛假合同、倒簽合同詐騙新中國大廈租金的直接受害人,卻沒有獲準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出庭,而只是被法院允許查閱系列案件的案卷、并派出兩名代表參加旁聽。
中國青年報記者獲得的舉報材料詳細列舉了潘維曦、宋志永等6名被告人的漏罪事實。涉及潘維曦的包括“涉黑罪”、詐騙罪、挪用資金罪、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等。
據目前能夠得到證實的消息,潘維曦在畏罪潛逃14年、并于2013年年底被捕后,海珠區法院在今年春節前開庭審理潘維曦一案,涉嫌的罪名僅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當初被通緝時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罪名并沒有被指控。
在這次開庭之后,檢察機關隨后又對潘維曦進行追加起訴,增加了兩個罪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有關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1998年12月案發的廣州城市合作銀行匯商支行、穗豐支行高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涉及的金額高達150多億元。潘維曦控制的匯商公司等關聯公司是匯商支行的發起人,不僅直接參與了這起廣州迄今為止最大的非法吸存案,而且將存款挪用于新中國大廈的建設及其他用途,總額達27億多元,至案發,尚有20億元無法追回。
當年參與非法吸存案的匯商支行行長許錦龍被判處無期徒刑,而潘維曦卷走新中國大廈7億多元售樓款后潛逃。這表明,非法吸存案本是十幾年前的舊案,潘維曦正是因此罪名被公安機關通緝,相關涉案事實也早已被生效的判決所認定。那么,潘歸案后為何只起訴了一個相對輕微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開了一次庭,才進行追加起訴呢?
對于金穗豐公司舉報的潘維曦的挪用資金罪,涉案事實也與匯商支行的正副行長有關。廣州中院的生效判決書認定,行長許錦龍、副行長魏志東按潘維曦的指令,挪用高息存款5億元,購買一家香港上市公司的股票,被以挪用資金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
已經被確認的證據證實,潘維曦與許、魏兩人共同實施了這起挪用資金的犯罪行為,也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海珠區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稱,潘維曦“采取訂立陰陽租賃合同來隱瞞實際租金收入,以及倒簽合同延長經營期限等方式,將實際租金的小部分交到荔灣法院指定賬戶,而租金的大部分以‘答謝金’或‘利益分成’形式,指使被告人溫永楷等人替其收取”,金額達3億多元。
在本次庭審中,潘維曦的多份證言承認,他多年來收到的“答謝金”共1.4億元。金穗豐的舉報材料認為,潘維曦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但偵查機關雖然查明了其犯罪事實,卻沒有進行起訴。
廣東海際明律師事務所律師、金穗豐公司法律顧問林武認為,潘維曦及其涉案人員第一階段為隱瞞租金而簽訂的陰陽合同,可以定性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在獲悉金穗豐公司買下新中國大廈后,潘維曦和他指使的人員繼續通過賄賂執行法官,倒簽合同,延長大廈的租期,以獲取非法利益,該第二階段的行為應涉嫌詐騙,其對應的受害人即金穗豐公司。
同時,潘維曦還供述,他指使被告人沈平多次向荔灣區法院執行局法官莫建明行賄,數額巨大,且莫建明已被判刑,潘維曦等人亦涉嫌行賄罪。
從證據材料看,潘維曦等人行賄的對象遠不止莫建明一人,還包括荔灣區檢察院檢察官張睿、荔灣區嶺南街道辦黨工委書記謝國滔以及廣東省教育廳機關黨辦原副處級調研員劉秉鋒供述的向廣州市某官員行賄“240萬~260萬元”的事實。
林武認為,對宋志永等被告人的黑社會性質的犯罪,潘維曦作為新中國大廈的實際控制人,同樣難逃此罪。宋志永被遺漏的罪行主要是向國家工作人員和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
鄭永遠、謝保雄等人在訊問筆錄中供認了自己的犯罪行為,并且有其他被告的供述互相印證,但目前僅注明“另案處理”。
2015年5月,廣州市公安局已經接受金穗豐公司的舉報。
編輯:王瀝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