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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入股須警惕“非農化”
土地股份合作探索需要和深化農村改革的總體設計結合起來,土地入股必須尊重農民意愿,還要警惕“非農化”傾向
在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中,農民土地入股成立合作社,是土地流轉的重要形式之一,不僅有助于促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而且有助于現代農業建設,實現創新發展,也可以讓農民分享到更多利益,實現共享發展,探索出集體所有制經濟的有效實現形式,理應得到鼓勵。值得提醒的是,各地在試點過程中,需要將國家有關深化農村改革總體設計與土地股份合作積極探索結合起來。
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紅線不能逾越。我國農村深化改革實行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分置的制度。農民的承包地入股到合作社,僅僅是經營權入股,不能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權性質和農戶承包權穩定的根本要求,這意味著農民是否將土地入股合作社,必須尊重農民意愿,只有這樣,家庭承包經營和農村集體經濟等基本制度才能守住,農民土地權益才能得到保障。
此外,農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利用土地時還必須遵守用途管制等法律。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農村土地制度深化改革思路和綜合性實施方案已經明確。各地在試點農民土地股份合作社時必須使其行為符合中央的部署,不能拖延改革進程,更不能另起爐灶。同時還要警惕“非糧化”“非農化”傾向。
可能有人會問,農民土地入股成立合作社到底有何好處?顯然,土地股份合作社,既有土地要素市場化配置提高效率的潛在優勢,又有產業融合實現價值增值的優化,如果將機制創新和科學發展結合起來,必然會吸引更多農民選擇土地股份合作制。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本報記者馮華采訪整理)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土地入股 “非農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