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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戶遇假存單銀行難辭其咎
除了銀行作為整體要向儲戶承擔賠償責任外,銀行的高管也難辭其咎,應當受到一定的紀律或者行政處分甚至是刑事責任
一年前從銀行里拿出來的存款單,一年后卻被銀行告知這些都是假存款單。22位儲戶在山東濱州的銀行存款,1.5億元不翼而飛。目前,山東警方已對存款單的紙張防偽標識、印章和紙張等進行鑒定。此外,該銀行已有兩名內部人員被警方控制,涉嫌偽造金融票證罪(12月7日《京華時報》)。
這件事出來以后,銀行方面的態度相當曖昧,有儲戶稱:“我不知道這是第幾次去了,但是他們的說辭都是一樣的,說他們也很無奈,這個存單是假的。對于這件事情他們已經報警了,公安機關也已經立案了,目前正在調查中。”銀行如此態度,難道不應該為此事負責嗎?
答案是否定的。根據銀行的說法,盡管從儲戶的賬號到存單甚至印章都是偽造的,而且儲戶的錢大部分流向濱州一家企業,銀行并沒有收到,但存單之類是假的,銀行就可以推卸責任嗎?按照儲戶的說法,“自己當時是在銀行柜臺辦理存款,也是銀行的工作人員親手將存款單從窗口遞給自己”。這說明盡管存單是假的,但確實是在銀行里面辦理的,并且是由銀行工作人員親自辦理的。因此,銀行與儲戶之間存在表見代理的民事法律關系,銀行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無代理權,但由于本人的行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表象,而與善意第三人進行的、由本人承擔法律后果的代理行為。在本起案件中,銀行雖然沒有真正收到錢,相關手續也是假的,但是,儲戶是在銀行辦理的憑證,辦理憑證的人員也的確是銀行工作人員,而且,在銀行業中,確實也存在潛規則即業內常說的“貼息存款”,就是銀行一邊高利息對企業放貸,一邊高利息向民間吸儲。那么,儲戶就有理由相信,銀行工作人員在銀行內辦理的所謂存單,就是銀行方面的意思,是銀行為攬儲的需要。也就是說,法律上推定是儲戶與銀行發生了存款業務,構成表見代理。現在,由于銀行工作人員違規操作,致使存款無法歸還,那么,應當首先由銀行方面來承擔儲戶的損失,再由銀行方面向其工作人員追償。
除了銀行作為整體要向儲戶承擔賠償責任外,銀行的高管也難辭其咎,應當受到一定的紀律或者行政處分甚至是刑事責任。因為,銀行工作人員在銀行里面幫助儲戶辦理假的存單,偽造相關金融票證,并且不只對一兩個儲戶辦理,銀行的管理層竟然對此沒有察覺,很難說監管上不存在失職、瀆職。況且,一些銀行本身也經常進行“貼息存款”,帶頭違規操作,讓儲戶難以分辨銀行工作人員哪次“貼息存款”是假,哪次是真,這種違規操作的行為也應當受到相應的處分。只有對銀行的高管追究相應的責任,才能讓他們加強監管和責任心,避免其他儲戶受到損失。
當然,在這個案件中,儲戶個人也要汲取一定的教訓,這些儲戶來自浙江紹興、杭州、臺州等地,卻跑到山東濱州的銀行存款,原來他們是通過中介人介紹過來的,據說這里存款的貼息差不多有6%。但問題在于,并沒有天上掉餡餅的好事,如此高的貼息,很可能有貓膩,其他儲戶一定要引以為戒。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儲戶遇假存單 銀行難辭其咎